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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養」自己的小孩?淺談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發生方式和原因|江皇樺律師

一男子與妻子去年10月結婚,今年2月時表示有一遠房親戚遺留之2歲幼女欲辦理收養,經妻子查察後才發現居然是男子婚前與女友同居所生,氣到妻子訴請離婚卻遭法院駁回……(新聞連結)。

事實上親子關係的發生相信大家都知道,自己生的當然就是自己的小孩子。但法律上親子關係涉及小孩子的相關權益,並不是單純血緣關係而已,各自適用的要件也有不同,千萬不要誤會混淆竹篙裝菜刀囉~

民法上親子關係的發生有四種原因:婚生、準正、認領、收養,分別向大家介紹如下:

婚生

首先要說明的是,嬰兒只要一出生,和生母就會發生親子關係,就算生母當時並沒有結婚,也會視為是生母的「婚生子女」(參考法條:民法第1065條第2項)。如果嬰兒出生時父母是有婚姻關係的,那當然除了母親以外,也會是父親的「婚生子女」(參考法條:民法第1061條)。

準正

但如果嬰兒出生時,生母和生父是還沒有結婚的,嬰兒和生父不會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之後如果生母和生父結了婚,那這孩子還是會被視為是生父的「婚生子女」,這就是所謂的「準正」,有點事後補正的概念:P(參考法條:民法第1064條)。

認領

如果狀況複雜一點,嬰兒出生後生母和生父根本沒有結婚,但是經過生父明白表示要「認領」,或者是雖然沒有明白表示要認領,但實際上也已經為這嬰兒支出了扶養費,或是實際上有扶養這嬰兒的事實,這時候就會符合「認領」的要件,這嬰兒和生父就會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參考法條:民法第1065條第1項)。

收養

子女如果不是親生的,父母一樣可以透過「收養」的程序,讓這個毫無血緣的子女成為父母的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參考法條:民法第1072條)。這個時候,嬰兒和原本的生父母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就會被切斷。影響就在於這個嬰兒日後長大成人,在收養關係沒有消滅的情況下,對於養父母才會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和原本的生父母雖然仍有血緣關係,但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權利(如繼承)和義務(如扶養)的。

看完以上五種方式,有沒有發現問題所在了?

沒錯,生父應該是「認領」而不是「收養」自己的子女。

當然,實際上如果生父假裝不是孩子的生父而以收養的方式,還是可以達到實際上讓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和自己發生親子關係的;另一方面,非生父而以「認領」的方式去認領子女,如果之後被發現,也是可以被撤銷的(一般認領是不可以事後撤銷的,參考 民法第1070條)。

回到本案,生父怕配偶發現而以「收養」的方式要去養自己的孩子,就算事後被配偶發現而拒絕收養,但實際上生父還是可以再以「認領」的方式去養育自己的孩子的,只是與配偶間的婚姻關係,就有可能亮紅燈囉。

文後呢喃

本案例其實還有一個部分,也就是配偶以「婚前不忠」為理由去訴請離婚。基本上離婚的事由除了一些婚前就有的情況,如疾病等狀況,必須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本件配偶以男子婚前不忠為理由去訴請離婚,就算真有不忠也是在婚姻關係前,是不足以作為離婚事由的。至於如果轉個彎以配偶「撒了大謊」,是否會造成婚姻的破綻而得以訴請離婚,那就不得而知了。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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