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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沒有建物,土地承租人是否還有優先承買權?|賴鴻齊律師

近日筆者進行法律諮詢時,有民眾向筆者表示,其有向地主承租土地,原本打算興建廠房,後來因資金未到位而作罷,然今年初地主突然告知該土地已轉賣第三人,讓該民眾甚為錯愕,遂想詢問其是否有該土地之優先承買權。………

關於優先承買權的法律規定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

然而,土地法第104條關於基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實務見解

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如基地承租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530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3、1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結論

由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可知,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旨,係在於「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絕紛爭(指基地之所有人與基地上房屋之所有人不同,易生紛爭,如使基地之所有人與基地上房屋之所有人合歸為一人,可杜絕紛爭)」。

是以,本件中該民眾既然尚未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興建廠房,則當然無法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取得對所承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

上林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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