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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話|家與親屬會議

前言

本話為民法「親屬編」的最終話,我們將介紹「家」與「親屬會議」,此部分為國家考試非常冷門的區塊,學術上也少有人討論,各位讀者們只要有個基本的認識就可以了,且在現代的工商社會,以往農業社會的大家族,現在已經日益減少,生活型態改變許多,尤其在大都會中的家庭,大多以小家庭為主,至多三代同堂,且以直系血親為主,相較於以農業或傳統產業的大家庭,相對單純許多。傳統家庭原則上是以家中輩份最長者來決定家務及家產,現在家庭的觀念對於各成員的意見較為尊重,以多數共識為主,較少由單一人獨斷主導。而在親屬會議的制度,近年的民法修正草案,是往由法院來處理相關情況的方向修法,將使親屬會議之存在意義消失,趁現在還有親屬會議制度,讀者們可以趁機多認識一點。

壹、家

一、「家」的意義

民法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所謂的家,須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及事實,二者缺一不可。又家並非只有形的房屋而供作安息場所而言,若是兄弟間若是業已分家(遺產分割完畢),即不算是一家。

二、家的構成員

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其中有管理家務的必要,所謂「家務」泛指家中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等、親屬間的日常生活大小事,或對外代表家族。而家務由家長管理之(民法第1125條:「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民法第1126條:「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原則上家是由親屬所組成,若是非親屬,只要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家長的產生方法

民法第1124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一)推定

家長可由親屬團體中推定(推選)出來,可以以選舉或是依協議都可以。而只要是家中成員即可,親屬或非親屬、男性或女性、輩份為尊或為卑等皆可被推定為家長。但需要有意思能力,如成年人,始有被推定為家長的資格。

(二)法定

若無推定家長或推定不和諧時,則以家中最尊輩者為之。

(三)指定

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而在此之「代理」並非民法其他地方所稱的代理,指定家長是以自己名義去管理家務,法定家長若是死亡,指定家長也不因此喪失權限。只有在親屬團體另推定人為家長或法定家長另指定他人為家長時,指定家長才會免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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