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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話|上訴|第三審(上)

前言

在上一話結束第二審的介紹後,接著在本話開始介紹第三審的制度與法理。作為第三審介紹的第一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說暸解起,接著再去介紹「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審的程序與審理」、「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及第三審的判決」等內容,另外我們也在介紹法律內容及制度的同時,將相關的判例見解提供給讀者們研讀參考,希望可以多方面的閱讀下,幫助讀者可以更具體的理解法律規定在實務上的操作方式!

壹、第三審制度概說

一、為高等法院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審

刑事訴訟法第375條規定:「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最高法院掌管第三審的審理事項,在當事人對於高等法院所作出的第二審判決不服時,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當然要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上亦有所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這個部分我們會在後面詳述。

在第一審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如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等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條),若是對其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亦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上訴至最高法院,其所適用的程序規定是以第三審,而非第二審。

二、第三審為法律審、事後審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最高法院在進行第三審的審理時,原則上不做被告犯罪事實的調查工作,也就是說並不會再去重新認定事實,有別於「覆審制」的第二審會與第一審法院相同去進行認定事實的程序。第三審審理的重點只放在「判決違背法令」的審查上。除非在有關於訴訟程序及依職權得調查的事項上,才可以去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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