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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話|扶養

前言

上一話介紹完畢「監護」後,本話將介紹有關於民法中關於「扶養」的規定內容。其內容如「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有哪些人?」、「負扶養義務有數個人時,其順序如何決定?」、「負扶養義務之人有數個受扶養權利人,而無法扶養所有受扶養權利人時,如何決定其扶養順序?」、「受扶養的要件為何?」、「扶養義務如何減輕或免除?」等,其中民眾最常問的問題就是父或母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就離開家中,從來未扶養過孩子,等到老了、病了、沒錢了,才又回來找子女要扶養費,子女就一定要扶養嗎?而申報所得稅時,可以申報扶養旁系血親或姻親的親屬嗎?這就不是民法的範圍了,雖然都有「扶養」兩個字,但是是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7條」中,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看看規定的內容。在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的我們,可預見在將來會增加扶養義務人經濟上負擔,不論是受扶養權利人或是扶養義務人,都需要提早規劃將來必定會面臨到的扶養問題,而要了解怎麼個規劃,就要先從了解法律的規範開始!

壹、扶養義務的順位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民法第1116條之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從法條結構來看,第1114條規定的是「互負扶養義務」、第1115條則是規定「負扶養義務的順序」、第1116條則是規定「受扶養權利的順序」。

基本上,如果經濟能力都足夠,自然就不會有決定順位的問題(廢話)。會需要決定扶養或受扶養的順位,都是在經濟能力不夠,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區分「親疏遠近」來決定扶養或受扶養的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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