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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話|上訴|通則(下)

前言

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二審」的內容囉!

伍、上訴權的喪失

所謂上訴權的喪失,是指不得再行上訴之意,如超過了上訴的法定期間20日。除了逾越上訴期間外,上訴權亦會因「捨棄」及「撤回」而喪失(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而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360條)。其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內容,分述如下:

一、捨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53條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57條第1項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58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上訴是對於當事人審級利益的保護,只要有上訴利益,當事人就可以上訴。除非有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不得上訴而限制當事人的上訴權,否則當事人只要對於原審判決不服,就有其提起上訴之權。

可以捨棄上訴權之人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而當事人包含了被告、自訴人及檢察官等,其各當事人的上訴權都是個別獨立的,只有一當事人捨棄上訴權,而他當事人有上訴時,上訴審仍然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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