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話|上訴|通則(上)
前言
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及「上訴的程式」等,都是非常基礎的內容,從本話開始,每次的內容都不會太多,讓讀者可以沒有負擔地反覆去看,慢慢累積實力!
壹、上訴權人(可上訴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而刑事訴訟之當事人為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等,皆為上訴權人。惟由於客觀性義務之有無影響其上訴利益的判定,所以三者並不相同,分別介紹如下:
一、公訴案件之檢察官
所謂「客觀性義務」是指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都要一併注意的意思(刑事訴訟法第2條)。檢察官為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故負有客觀性義務,而不論判決對於被告是不利益或有利益(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的情況下,檢察官都可以對於下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提起上訴。
二、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自訴人未如檢察官有其客觀性義務,故僅得就被告之不利益(希望被告被判有罪或被判處更重的刑罰)提起上訴。
三、被告
被告僅得對於自己之利益提起上訴。而被告對於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可否提起請求上級法院為無罪判決?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不行,因為既然是被判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那就沒有被論罪科刑,所以沒有上訴利益存在。但學者的見解認為,被告在此狀況是有上訴利益,而可以提起請求無罪判決之上訴的,原因是無罪判決對於被告而言是較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有利的,不單純只看是否被論罪科刑。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條)。法條的意思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是否上訴,不會因被告的意思所拘束,如果被告不願意上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舊可以獨立提起上訴。
(二)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346條)。本條所指的代理人是指被告的代理人。而相較一下前面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在這部分就需依被告的意思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