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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話|公訴|審判(五)

前言

來到審判的最後一個部分,裁判如何生效以及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會向後與上訴審的觀念有所連結。裁判的生效方式是以「諭知」,也就是白話文的「對外發表」,而對外發表的方法又有「宣示」和「送達」,影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甚大,皆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在裁判的效力部分,學說上有四力,分別為「拘束力」、「確定力」、「執行力」及「證明力」,在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程序運作上的核心觀念,必須且值得了解其法理的原理原則。

陸、裁判的生效

一、方式

裁判經諭知後,始對外發生效力。而所謂「諭知」的方式有「宣示」與「送達」。其中所謂「宣示」,是指將裁判的意旨對外表示而言,並無限制,如當庭對外表示、函文通知、張貼在公佈欄或網站等,供人閱覽,皆為宣示之方法。而「送達」,則是將裁判正本送交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

二、判決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從法條內文出發,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應宣示之,若不經言詞辯論者,則不須宣示,只要送達即為生效。判決之宣示,依法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4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而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225條)。宣示後應於隔天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且判決無論是否經過宣示,都要送達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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