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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話|離婚(上)

前言

「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開玩笑的)。親屬編中雙方結合的「結婚」及相關的「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介紹完後,接下來就是雙方分開的內容,也就是「離婚」了。關於離婚,首先要說明的是,不管離婚是兩願離婚還是裁判離婚(不願離婚),都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當然啦,如果是舊法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的婚姻關係,只要沒有在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離婚的時候戶政機關會要求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登記登記。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怎麼離婚吧!

壹、離婚的定義

離婚簡單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雙方消滅夫妻的身分關係。這個消滅一定是向將來消滅(過去曾經是配偶的關係無法消滅)。依照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

貳、離婚的形式要件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就像前言所說的,因為目前的結婚是採登記婚,也就是一定要到戶政辦理登記才算數,所以簡單來說,離婚的方式也和結婚一樣,要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並且到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發生離婚的效力。

參、兩願離婚

一、定義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簡單來說,你想離婚我也想離婚,條件談好簽個書面,辦好相關登記,這就是兩願離婚。

二、兩願離婚的形式要件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就像前言所說的,因為目前的結婚是採登記婚,也就是一定要到戶政辦理登記才算數,所以簡單來說,離婚的方式也和結婚一樣,要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並且到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發生離婚的效力。

(一)書面為之 +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且必須知悉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法院判決曾經認定,離婚協議書上證人先簽名,雙方才簽名的離婚「無效」。因為證人先簽,怎麼知道雙方真的要離婚?所以雖然沒有要求證人簽名必須和雙方同時,但一定要有些證據可以證明證人確實知道雙方有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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