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話|裁判
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裁判」,所謂的「裁判」,是指「裁定」及「判決」,其裁判作成的主體為法院(指獨任制的法官及合議制的法官全體),在經過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及全卷的書狀、證據後,透過裁判的方式,將其判斷的依據、適用的法律及理由等,作成對外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司法文書。簡單說,就是用一份裁判將審判的過程、卷宗內容及適用法律的過程完整呈現出來。也就是業界常稱的「司法書類」,其作成有一定的格式需要遵守,而亦有原本、正本之別。關於何種事項要以「裁定」或「判決」為之,請接下去看我們的介紹。
壹、裁定
一、意義與性質
(一)原則上,裁定是針對程序上事項,例如管轄、法官迴避、限制出境、延長限制出境、羈押、延長羈押、定應執行刑等程序上事項,而例外才對實體事項裁定,例如對於撤銷緩刑宣告的裁定。
(二)其中有終結訴訟性質之裁定,稱為終局裁定,例如管轄錯誤而將該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亦有中間裁定,只在訴訟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定,例如羈押、具保及延長羈押等裁定。
(三)駁回起訴或自訴之裁定,為實體裁定,具有實質確定力。而如管轄錯誤之裁定則為程序裁定,並無一事不再理之效力。
二、對裁定不服
原則上,而對於裁定不服,可在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例外不得抗告,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之裁定「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依同條第6項規定不得抗告。
三、範例
貳、判決
一、意義與性質
(一)判決原則上是針對實體事項而作成,例如依據檢察官所起訴的事實及證據作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而例外才針對程序事項作出判決,例如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即會作成「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而其中有罪(科刑)、無罪、免刑、不受理等判決為終局判決,即將該訴訟終結之意,大多刑事判決皆為此類。
(三)罪(科刑)、無罪、免刑、不受理等判決為終局判決亦為實體判決,有其實質確定力,有一事不再理之效力。至於免訴判決,通說認為為形式判決,但具有實質確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