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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連他人WiFi有刑事責任嗎?|蔡政峯律師

〖新聞內容〗報載苗栗縣19歲陳姓男子因為沒錢辦網路吃到飽的手機月租方案,發現住家附近某戶人家的無線網路沒加密,便直接蹲在人家的家門外上網,屋主察覺網速變慢,透過監視器逮到偷連他家WiFi的陳男並堅持提告。但檢方認為無線網路屬電磁波,非竊盜罪定義的「能量」動產,加上屋主本身未設密碼,將陳男以不起訴處分之(新聞連結)。

盜連他人WiFi是否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呢?

  1. 欲課以行為人刑事責任,依罪刑法定主義,當然應先確認WiFi是否為刑法第323條所謂其他能量所涵蓋?依實務見解(註1), 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所以囉,必須具備消耗性質的「能量」才是竊盜罪章保護的客體。
  2. 但是,WiFi是使用無線電波作為資料傳送的媒介,其信號本質為電磁波,陳姓少年盜接行為並不會使電磁波的全部能量減少,那麼就跟電能不一樣,不算是竊盜罪保護客體,而且接收他人WiFi信號亦未因此排除屋主對信號接收之持有狀態,所以沒有違反竊盜罪囉!

盜連他人WiFi是否構成『電信法第56條之罪』呢?

  1. 再來檢視特別刑法中有無相關之規定,依電信法第5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惟如何證明行為人有為自己不法意圖已經是成立本罪的舉證一大難題了,更遑論本案中屋主並未就其WiFi加密,以客觀第三人角度而言,極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共享網路熱點,難逕認其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也難怪檢察官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文後呢喃

既然偷接他人的WiFi依現行法制難以刑事責任制裁,若不想外人使用自家WiFi,建議還是另加設密碼以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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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8 號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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