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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破壞交通號誌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時,該向誰求償呢?|江皇樺律師

《新聞事實》新北市三峽區民生文化路口車流量很大,紅綠燈平日閃紅燈,但實測發現常常未閃燈,連行人號誌也都沒反應。交通局統計今年到10月止已經發生過20起交通事故,路過車輛幾乎隨時處於事故危險狀態⋯⋯交通局說,號治燈疑遭人為破壞。(新聞連結

先前聊過道路因大雨塌陷造成車輛滑落,可循國家賠償法求償,這次交通局則指出是人為破壞。但人為破壞交通號誌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時,該向誰求償呢?由此去

發生交通事故的一方或者是多方,如果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身體或車輛的損害,當然應該依據侵權行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個不必多說。

可否循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市政府求償呢?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規定,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作為國家賠償的要件,基本上不論有沒有過失,只要在「設置」或「管理」沒有盡到責任,就得負擔賠償責任。

即便號誌是人為破壞,但交通局仍有義務隨時注意管理並修繕,不要懷疑,無過失責任 就是這麼嚴格。

即便真的抓到了破壞號誌的人,除了可能需要負擔刑事(刑法第184條 第185條 公共危險罪;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及民事責任外,發生事故的民眾也可以向行為人求償,不過基本上對民眾而言,直接走國家賠償的程序還是比較有保障的。

當然,即便走了國家賠償,行政機關也不是「潘納」,仍然可以向應該負責的行為人求償的,可能是有過失的用路人,更有可能是破壞號誌的人。

文後呢喃

常常有人手賤喜歡隨便破壞路邊的車輛或視線內有的沒的,如果只是私人物品也就罷了,如果是號誌或者公物,事情可就沒這麼簡單了。事情可大可小,但千萬不要手賤僥倖才是上策啊!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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