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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掉到洞裡了,我也受傷了,該向誰請求賠償?(上)⎥江皇樺律師
近日暴雨連炸,全台陷入一片汪洋,造成多起路面坍塌事件,更有價值高達4000萬元、重達百噸的大型吊車陷入路面坑洞。萬一,您的愛車遇到這種狀況,甚或造成人身安危時,誰的責任呢?
首先,發生上述情況而造成車毀人傷,要找的就是應該負責的人。
在一般民事案件,對象比較容易特定,誰造成的損害,就找誰賠償。
如果是公務員或是公有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呢?
根據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最後都是「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家」太廣泛,中央、地方政府甚至各級行政機關,都在「國家」的範圍,所以國賠法第9條也更進一部規定,除了公務員外,應該負責的對象。
以前述路面坍塌為例,國賠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國道高速公路塌陷,則由管理機關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若為一般路面塌陷,則視該地點所屬之縣市政府負責。
一般來說,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國賠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又區分為公務員個人及公有公共設施。
公務員個人在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國家當然要為這些公務員去對人民負責,但前提是公務員個人有「故意或過失」;若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法條並沒有規定必須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如上開路面坍塌案例),國家就得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因篇幅關係,我們下回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