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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復仇記之請求扶養費減免|賴佩霞律師

63歲的洪姓男子在20年前因積欠高利貸,竟拋棄3名未成年子女逃跑,離家前還搬走所有值錢物品,連就讀小五、年僅11歲小女兒的撲滿也不放過;所幸,他們的阿姨扛起責任,做家庭代工扶養小女兒,讓小女兒免於露宿街頭。但後來洪父因生活無法自理,被安置在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安置費18000元。而考取律師的小女兒也在2017年間卻接到新北市社會局通知請求支付代墊的扶養費用,因而向法院提出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費的訴訟,經法院裁定洪女須給付每月6000元扶養費(新聞連結)。

每回看到父母年邁無人照顧,回頭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用的情形,總是令人感觸良多。依報導內容,洪父顯然在子女未成年時有未盡扶養義務,甚至是無端棄養的情形。難道當洪父回頭主張子女應該負起扶養義務時,子女沒有任何可主張的法律上權利嗎?

子女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

民法第1114條清楚列出,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父母、子女為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968條規定參照)。但是子女尚未成年時,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此時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義務。

因此,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原則上成年子女(以下文章所提到「子女」均屬之)對於父母確實負有扶養義務。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法律要件

「假設父母雖然年事已高,但仍有工作能力,也有其他財產。子女對於父母還是有扶養義務嗎?」有很多前來諮詢的民眾,心中不免存有這樣的疑問。

這時,我們就要來看一下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換句話說,成年子女只有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的時候,才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假設父母名下尚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例如:存款、可變現的不動產等),此時子女是否孝養父母,就全憑心意,不生法律上是否已經盡到扶養義務的問題。

但是否孝養父母,還是有可能影響到長輩在遺囑中對於遺產的分配。

例外可請求減免扶養義務的情形

但像是這則新聞中的父親,非但未扶養未成年子女,還將家中所有值錢物品取走,將來子女成年後還是需要負擔扶養義務,不免有法律強人所難之感。

別擔心,民法第1118條之一針對類似新聞中提到的案例情形,規定了受負扶養權利者,若有: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者,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若前述情形情節重大者,還可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因此,報導中提到洪父在子女尚未成年時,確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有拋棄成年子女的情形,但法官考量洪父並非絲毫未盡扶養義務,而無民法第1118條之一第2項免除扶養義務之適用,最終僅裁定同意減輕擔任律師的小女兒的扶養義務。而從這點不難看出,法官在個案中,對於「情形重大」存有一定的裁量權限。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規範

民法雖然對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設有相關規範,但再多的法律規範,也無法具體限制每個人具體應該做到何種程度。父母子女的親情連結雖是人倫天性,且多數父母對子女付出並不求任何回報,但以目前社會氛圍,恐怕還是養老防老的想法居多。奉勸大家,若希望其他人將來如何對你,也請先有相對應的付出,以免落入年老時,只能在對簿公堂才能看到子女的窘境。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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