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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話|物權通則(下)
前言
上一話我們從物權通則開始,講到了物權的幾個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等),而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基本且重要的部份,即「物權行為的特性」(獨立性及無因性)和「善意受讓制度」(動產及不動產的善意受讓)等兩個部分,是民法物權編學習上會一再碰到及運用的概念,絕對不要略過不看啊!
壹、物權行為的特性
一、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所謂的「獨立性」是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所謂「無因性」則是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基本上,所謂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可以說是一體兩面,我國立法制度是將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獨立成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所以就像上一話物權通則(上)一開始所介紹的例子,付錢買可樂在一般人的眼中就只是一個動作,但在民法的概念上卻會區分成「債權行為」(買可樂)和「物權行為」(交付可樂)。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明所謂的「獨立性」,也就是假設今天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店員也交付了可樂,但卻沒有付錢。這個時候店員應該要求買可樂的人付錢,否則要解除這個買賣契約。即使店員真的解除了買賣契約,但【交付可樂】這個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卻不會
,由於本條無權占有人的占有並不是基於原所有權人的行為,不符合上面第一項要件,所以在盜贓或是遺失物的情形下,是不構成善意受讓的。詳細部分等到了【占有】的章節我們再來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