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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話|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實體法的關係

前言

承續先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包括保障人權,使得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經過相當嚴謹的程序之後才能發動。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我們不會把核彈按鈕弄得跟公車下車鈴一樣容易按到,而是可能會需要像電影裡面演的一樣,必須要有密碼、生物識別之類的嚴謹程序,以確保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國家高權不會被恣意發動與濫用。

參、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及刑法的關係

一、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講到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首先會想到的是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其次則是訴訟權底下所衍生出的子概念「防禦權」。

(一)訴訟權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不過,姑且先不論把「請願、訴願」跟「訴訟」三種權利並列有點不倫不類的問題,只有「訴訟權」這樣的文字並不足以說明訴訟權內涵為何,所以如同其他憲法的權利一樣,我們必須了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對於「訴訟權」的闡釋,才能了解訴訟權本身為何。

依據釋字第591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換言之,訴訟權其中一個要求就是「法院」的「公平審判」,所以訴訟法一大重點便是在於法院審判中的「檢方」與「辯方」之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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