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話|刑事訴訟的流程與目的
前言
在刑法中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犯罪行為,例如竊盜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但不會因為行為符合了刑法的內容就立即被處罰,需要經過一連串的刑事程序才會確定犯法與否。也就是說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一般民眾在遇到刑事案件時,大多經過警察在調查後移送到地方檢察署,經過偵查後,才起訴到法院進行審理,而在法院審理時,將確認證據及犯罪事實,而後作出判決。如此基本的程序是一般民眾所應該了解的,而在每個程序中,又有需要遵守的規範及可主張的權利,確保程序合法且正義。在經過上開簡單的敘述後,相信讀者對於刑事訴訟法都有一定輪廓上的了解,接下來,我們將再進一步介紹細節。
壹、刑事訴訟的流程
在學習訴訟法的時候,要知道自己所處在程序中的哪個位置,將流程圖烙印在自己的腦中,隨時提醒自己現在所學習的知識內容是處於程序中的哪一個位置,如此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唷!下面我們會畫個最基本的流程圖,往後在學習的時候可以自己慢慢的加上去,最好是用A3紙橫印出來,隨著進度將圖補齊,這張圖也是將來複習時的好幫手!
從上面的圖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在犯罪發生後,經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知道有犯罪嫌疑起,就進入由檢察官所主導的偵查程序,而在偵查程序完成時,檢察官會作出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不起訴,若是在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會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經過法院審判之後法院再作出判決,不服者可以上訴;而對於檢察官所做出的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不服的話,可以提起再議,若再議遭駁回,則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
貳、刑事訴訟的目的
一、發現真實
我們在前面有說到,之所以有刑事程序,是為了要實現刑罰權。也就是說在某個壞蛋幹了某件犯法的事情後,就可以對他就地正法或動用私刑嗎?當然不行,理由除了刑罰的手段是由國家獨佔外,很多事情只看表面,沒有經過調查、沒有讓犯罪行為人可以為自己辯護,只有看到結果,就可以篤定地去定一個人的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