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我不成?翻開覆蓋的陷阱卡,誣·告·罪!…阿?為何無罪?誣告罪跟你想的不一樣|陳鴻儀律師
陳姓女子受通知到派出所領取遺失物時,走到值班台旁與值勤員警講話,認為該員警當時盯著她的胸部、下體看,使其感到不舒服,因而控告員警性騷擾。後來陳女控訴沒有成立;該員警覺得無端受長官、檢察官調查,因而反控陳女誣告。
古有明訓:「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人若不帥,在暖都變態」,筆者小時候不太懂這是什麼意思,看了這則新聞以後忽然一切都懂了!只能說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否則以後連呼吸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回到正題,假設員警真的沒有對陳女性騷擾,那麼這則新聞中苦主員警後來提告該名女子誣告(想想,講個話就被告,誰忍的下這口氣?),為何無法成立?誣告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以下跟大家簡單介紹。
一、誣告罪重要的是提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且提告人心裡是故意的才會成立哦。
誣告罪是規定在 刑法第169條第1項,內容是這樣寫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個人要成立這一條犯罪,必須是這個人心裡想著要誣告別人,讓別人背負刑事責任,或者是讓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受到懲戒,所以跑去告狀、申訴等情況。
二、何謂「誣告」?
這個我們可以參考法院的判決怎麼說:「誣告罪之成立,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職故,申告人不因其所告案件經判決無罪,即當然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27號判例)。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誣告」是指以虛構的事實申告別人的犯罪,但是如果單單只因為提告的事實是假的,就認為是誣告,這樣可能會造成大家不敢任意尋求法律救助,畢竟一旦沒告成就會反變誣告,這怎麼得了。所以法院認為還必須要證明提告人有故意去捏造一個虛構的事實來提告才行。
在本例中,陳女最後被法院判決無罪,是因為法院曾經勘驗當天在派出所的監視器畫面,認為「陳女確實從派出所值班台的左側領取遺失物後,短暫走到右側,再從大門離開,依常情,陳女可直接在值班台前清點、確認,卻走至值班台右側確認後才離開」,因此而推論陳女稱當時員警的眼光及言語讓她感受到不舒服,並非憑空捏造」,所以才判陳女無罪。
結論
因此,誣告罪並不是一種陷阱卡(認為你告我不成,我反告你就一定成),該罪仍然有自己的要件,特別是如前所述,還必須要有證據可以佐證提告人心裡真的是故意捏造假的事實來陷害他人,因此可以說成罪的難度是蠻高的。
陳鴻儀 律師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