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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話|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前言

在「債之發生」後,債權債務即為成立,而在一般的契約關係,不論是雙務契約或是單務契約,基本上是一個人對一個人,偶爾會有上週提到的第三人利益契約或第三人負擔契約。不過這週要講到的,就是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一方是多數人的情況,如何分擔及負責,而連帶債務的對外及對內的法律關係如何運作等。

壹、單一主體與多數主體之債

一、單一主體之債

這就是前言所提到,單一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情況。

二、多數主體之債

相對於單一主體之債,多數主體之債則是同一個給付標的下,債權人有多數或債務人有多數的情況。按照債務可否區分可以再細分為「可分之債」及「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

貳、可分之債

民法第27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一個給付標的可以再區分為數個給付者,除非契約另有訂定,應該平均分擔或分受。舉例來說,某甲和某乙及某丙簽約買十輛同款式汽車,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某乙跟某丙應該各自提供五輛汽車(可分債務);相對來說,某乙跟某丙就某甲所給付的價金也應該平均分配(可分債權)。

參、連帶之債

一、定義

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自負擔全部的給付責任(民法第272條)。原則上,連帶債務只有兩種情形: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另外有所謂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下面會再詳細介紹。

二、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

(一)導言

連帶債務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莫過於對外以及對內效力(沒辦法,只要人一多就會開始複雜),以下就開始分別針對對外效力以及對內效力說明。

(二)規定內容

民法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這條規範的是連帶債務對外的基本效力。

(三)舉例

某乙跟某丙連帶對某甲負有100萬元的債務,某甲可以請求的方式:

 1. 請求某乙/某丙給付100萬元。
 2. 請求某乙/某丙各給付50萬元。
 3. 請求某乙給付70萬元;某丙給付30萬元。
 4. 請求某乙跟某丙一起給付100萬元。

基本上1~4都是某甲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這麼多樣化,就是這麼自由。

(三)對內效力

民法第291條

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

原則上除非法律令有規定或有特別約定,連帶債權人之間是平均分受利益。

五、不真正連帶債務

(一)意義

民法第272條規定,除了一般的連帶債務以外,還包含了所謂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真正的連帶債務,每一個債務人「對外」都要負擔全部的給付責任,對內則是分擔問題;不真正連帶債務對外雖然各自一樣要負擔全部的給付責任,但內部「並沒有」所謂的分擔問題。

(二)舉例

某甲有一間房子租給某乙,租約到期後某乙繼續占用不還,又叫了某丙來一起住。這個時候某乙和某丙都是無權占用某甲的房屋,某甲可以請求某乙或某丙給付「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但某甲不管是向某乙或向某丙請求,基本上只會得到一份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假設某甲向某乙請求不當得利以後,某乙可以向某丙請求分擔嗎?答案是不行。某乙跟某丙之間內部並沒有分擔或求償的問題,對某乙來說占用某甲的房屋就要負擔不當得利,不會因為同時有個某丙也占用,就可以請求某丙分擔。

肆、不可分之債

一、意義

相對於「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顧名思義就是一個給付標的不能再分成數個給付的情況。

二、舉例

某甲向某乙跟某丙購買1000公斤的白米,約定給付不可分。此時某甲可以請求的方式?

(A)請求某乙給付1000公斤白米。
(B)請求某丙給付1000公斤白米。
(C)請求某乙及某丙各給付500公斤白米。
(D)請求某乙給付700公斤白米、某丙給付300公斤白米。

答案是…上述四個方式通通可以。回到民法第292條規定,準用連帶債務的規定(所以看起來會覺得和連帶債務的舉例相當類似)。

三、不可分債權

民法第293條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舉例來說,某甲和某乙共同向某丙購買一台PS5,依民法293條第一項規定,某甲或某乙不可以單獨要求某丙交付PS5,而某丙也只能將PS5交給某甲和某乙二人。

而由於不可分債權並不是連帶債權,所以債權人其中一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生事項無論利益或不利益,對於其他債權人來說都不生效力。舉例來說,某甲另外積欠某丙一萬元,某丙能否主張拒絕交付PS5?由於積欠某丙的是某甲個人,對於某乙而言不生效力,某丙當然就不能夠拒絕交付PS5。

內部效力上,某甲跟某乙除非出資的金額有所落差,否則對於該PS5而言,某甲跟某乙都有1/2的所有權,平均分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