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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教學時,教師使用他人著作的界線在哪?|蔡政峯律師、莊艾潔律師

疫情延燒下,國內各級學校均改採遠距教學,對於許多教師而言均為一大新挑戰,本文將以著作權法出發,簡單說明教師遠距教學選用教材時,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老師選用教材時,不論是播他人所製作的影片、圖片、擷取網路文章、學術文獻等,到底會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要看:

1.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允許使用[1]者;

2.使用程度範圍算不算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2]」。

老師遠距教學時,為了授課需要,在線上課堂上撥放一小段他人之影片、文章,或在背景撥放音樂是否可行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老師為了授課、教學的必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3]」、「改作[4]」、「散布[5]」、「引用[6]」、「翻譯[7]」他人已公開的著作。

一般而言,如果教學時使用他人著作的比例不高(例如:90分鐘的影片只擷取10分鐘、使用之內容只佔整個課堂的一小部分等),且因為老師教課也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具有公益性質,故一般教學使用他人著作時通常都被認為是「合理範圍使用」。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遠距教學時「使用網路傳輸教材」是否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方式」?使用遠距教學時老師線上使用他人著作為教材,利用網路傳輸教學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8]」行為。因為著作權法中對「重製、改作、散布」都有個別的定義[9],所以公開傳輸並無法適用「重製、改作、散布、翻譯」的規定,如果線上授課利用公開傳輸的方式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就只能是以教學為目的,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而「引用」他人著作作為輔助說明。

如果今天老師利用他人之著作,並非是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而屬於「引用」以外行為(例如在課堂中播放某一段音樂、影片純供學生欣賞)的話,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允許可利用網路「公開傳輸」,單就法條字面上的文義解釋,可能使老師線上教學時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意識到這個問題,為了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填補著作權法規範之不足,以完善教師遠距教學時之法律配套,在今年4月提出了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10],草案中針對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有修正,增訂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果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侵權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可以限定在特定範圍的人才能看得到線上教學的內容的話,「公開傳輸」也屬於教師教學時的合理使用行為。

另外修正草案亦新增第46條之1[11],明定如果各級學校教師遠距教學時沒有設防止措施,限定在特定範圍的人才能觀看教學的話,就無法任意使用教材,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報酬。也就是說,儘管教師在教學必要範圍使用他人著作、擷取的比例也不高,且教師未有營利行為,但只要是未設置限定聽眾範圍措施的開放式網路教學,一樣要通知著作權財產權人並支付報酬!

過往過去遠距教學未為廣泛應用,所以未累積相關數量之案例,但目前遠距教學已經是疫情下的現在進行式,且在未來也可能受更普遍的使用,所以即便該修正草案目前還沒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但建議教師在網路遠距教學時,除了「引用」他人著之情形外,應更加謹慎選用教材,此外亦可先循修正草案的做法,確保授課內容限定於特定範圍的人才可觀看,例如利用類似線上視訊會議之模式授課,而非於大眾平台上直播或預先錄製教學影片後放上網路供不特定人觀看等方式,以杜侵權爭議。


[1] 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

[2]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 《著作權法》第63條第2項:「依第46條及第51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5] 《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依第46條至第50條、第52條至第54條、第57條第2項

、第58條、第61條及第6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6]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7] 《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依第44條、第45條、第48條第1款、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至第55條、第61條及第62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8]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9] 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11、12款:「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0]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49753055-6239-4cec-83a5-0e242e62a23e,行政院網頁,最後瀏覽日期:110/06/04。

[11]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46-1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蔡政峯律師|莊艾潔律師
大仁律師事務所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