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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亂噴漆!-淺談噴漆行為的刑事責任|蔡政峯律師

報載,台中太平區最近出現一名「噴漆怪客」,趁著半夜沒人朝車輛噴紅漆,目前共有兩台車受害,而且兩台受害的車子都是日系品牌的同款車,受害車主懷疑嫌犯專門鎖定這款車破壞,警方目前還在追查中(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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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於鄰居互看不順眼,拿噴漆在鄰居家大門、牆面噴漆的類似新聞案例應該不陌生,甚至每逢二二八,許多人為了表達他們的訴求,選擇在蔣公銅像潑漆,今天就帶大家探噴漆或撥漆行為的法律問題 。

噴漆行為會不會構成刑法毀損罪?

我們先釐清刑法對於毀損行為的定義,「毀損」是指毀滅或破壞財產本體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

倘物之本體或者物之主要效用並未因行為人之行為有所喪失,縱有造成他人之物使用上一時不便,其行為或有民事上之侵權行為責任,然並不該當刑事上之毀損罪(註1)。也就是說,成立刑法毀損罪需要毀壞他人物品導致物品主要效用一部或全部喪失,如果不影響物品功能使用,即不會該當刑法毀損罪。

註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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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漆行為到底會不為構成毀損罪?

先看一下法院怎麼說

有法院見解認為以油漆潑灑他人住處之鐵捲門,使鐵捲門之外表污損,喪失其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應構成刑法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註2)。

註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818號判決

另有法院見解認為在鐵門上噴漆顯然並未造成該大門物之本體有何損壞,鐵門仍然可以放下關閉,阻擋外人進入,噴漆並無影響該鐵門用以防閑、隔間之作用,且鐵樂士噴漆,屬於油性之油漆,只須以松香水等化學物質即可洗淨,清洗過程並不會破壞白鐵門本身,應不該當毀損罪(註3)。

註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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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噴漆怪客的行為是否毀損罪?

從上述判決我們可以發現實務見解對於噴漆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尚無定論,有認為使用功能沒有喪失,不算損壞,有認為美觀功能有喪失就算損壞。

回到本案,汽車主要功能係能行駛於道路,對汽車噴漆行為並不會影響汽車駕駛之功能,至多影響汽車整體美觀,然而近年來法院承認毀損行為使物品喪失美觀效用,也會構成毀損罪,本案噴漆怪客的行為的確影響汽車整體美觀效用,很有可能會構成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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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近年來實務見解承認使物品喪失美觀效用會構成毀損罪,然而我們要思考的是,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只有影響物品外表的狀況是不是真的要使用刑法處罰?不過,既然實務承認物品喪失美觀效用成立毀損罪,還是要注意千萬別亂噴漆,以免被判刑。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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