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什麼這樣判|常見的強制罪案例(分析)
前言
在進入解析前,可以先複習一下案例事實。我們所使用的解析架構是在法院實務中,在處理簡單的案件所常使用的方式,可以讓大家參考看看。在一般判決中,並不會對於每一個罪的構成要件都分別進行解釋(涵攝)的過程寫在判決中,僅會針對較重要、有爭議的觀念或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的判例見解、大法庭的裁判等)有特別說明的,才會將之寫入判決中。在本案的判決中,並沒有對於強制罪的各構成要件作說明,但我們還是從要件出發,以涵攝作結,讓讀者了解法院在判決時在想什麼。
強制罪在本案的適用
一、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一)構成要件
強制罪以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構成要件。
(二)需注意
多數學說認為,本罪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即除了須具備構成要件外,尚須具備「手段與目的間之可非難性」(實質違法性),亦即須具備手段不法、目的不法或手段與目的關聯之不法三者之一方能成立本罪(請參閱妨害自由罪章中之介紹)。
二、在本案中的適用
(一)被告的行為
1. 被告顏OO徒手強拉告訴人黃OO手腕,使之無法離去
有證人在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及告訴人黃OO在警詢中的指述等證據。
2. 自告訴人黃OO右側外套口袋內取得所攝影之手機
有證人在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告訴人黃OO在警詢中的指述及告訴人遭強制取走的手機照片2張等證據。
(二)評價
1. 構成要件符合
被告顏OO徒手強拉告訴人黃OO手腕及自其口袋中取出手機,是屬對告訴人以「強暴」之方式,使告訴人黃OO無法行使使用手機及自由行動之權利。
2. 手段與目的間之可非難性
被告顏OO強拉告訴人黃OO之手腕及自其口袋中取出手機的目的,是因顏OO不滿其與店員發生衝突的過程,而希望告訴人黃OO可以刪除手機內檔案,但告訴人黃OO不從,故以上述強暴手段為之。
(三)結論
行使權利、維護權益的前提是要以合法手段行之,若是為維護自身權利而以不法手段為之,還是違法。被告的行為既符合強制罪中構成要件的要求,而其目的亦非正當,所以被告行為即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