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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心中難以言喻的痛-遺產分配糾紛,究竟該如何避免(一)⎪賴佩霞律師

《新聞內容》
賴母於107年8月過世,但賴家姐弟卻多次因為遺產分配不均起爭執,新聞中指出,親弟弟撂人到姐姐家毆打姐姐並捆綁姐夫,並朝其右臀注射三針不明液體,且衝突過程中還用桌椅砸姐姐的頭部。
 
 
《前言》
又是一則子女為了爭產而鬧的不可開交的新聞。看到報導同時,不免也覺得遺憾。但事實上這樣的例子,在律師的執業過程中屢見不鮮。而每當長輩詢問如何將自己身後財產分配給某位特定的晚輩時,大概也就埋下了日後子女爭執的導火線。
 
到底長輩該怎麼做,才能避免子女日後因分配遺產問題不斷爭執,甚至對簿公堂呢?
 
以下三個法律上的觀點,可提供長輩們多加留意(本篇先就原則的部分說明之):
 
一、原則:「特留分」的緊箍咒
二、例外:去除緊箍咒的方法-表示失權
三、最後一步:預立遺囑
 
———————————————
 
〖 原則:「特留分」的緊箍咒 〗
 
 
「律師,我可以在遺囑內記明遺產不分給某位繼承人嗎?」這大概也是很多長輩藏在心中卻不敢直接問出口的疑惑。
 
原則上,依照目前 #民法第1187條 規定,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
 
所謂的特留分,指的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比例。
 
中翻中的意思就是,不論你再怎麼討厭哪個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因此即便以遺囑分配遺產,還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關於特留分比例,民法第1223條定有明文,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1/2,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
 
舉例來說,如果阿發過世時,留下太太和3名子女和遺產1000萬,假設太太和子女都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則太太和三名子女對於阿發遺產的應繼分則各為1/4(#民法第1144條第1款 規定參照),應可分得250萬元(計算式:1000萬÷4=250萬)。
 
假設阿發在生前留有遺囑,即便他再如何喜歡小兒子,對於太太、及其他兩名子女至少應可分得特留分即遺產125萬(計算式:250萬÷2=125萬),也不可任意剝奪。
 
而這個特留份的規定,除了律師知道,相信任何一個想要維護自己權益的繼承人也一定都知道。當他們原本期待至少可以拿到的特留分,卻遭被繼承人的遺囑硬生生剝奪時,則可依 #民法第1225條 規定行使扣減權,向其他分得遺產之人請求返還不足特留分之數額。因此,從法律規定的觀點來看,也就不難想像這些繼承人日後走上法院討公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