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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菸案第二波偵結—淺談刑事緩起訴制度⎪陳思辰律師

《新聞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國安局私菸案,於今年8月首波起訴13人,隨後針對購買私菸超過50條的國安局人員等30多人擴大調查,他們大部分都坦承利用特權購買私菸,台北地檢署考量其中27人認罪,坦承違反《#菸酒管理法》且都沒有前科,今將27人一併緩起訴1年,條件是須各繳緩起訴處分金3萬至30萬元及且上法治教育6小時。至於其餘購買私菸者和歷年國安特勤人員利用總統專機買私菸部分,仍由檢方另案偵辦中。
 
 
 
《前言》
近日臺北地檢署結束第二波偵查,就購買超過50條以上私菸且認罪之被告給予緩起訴,而所謂的緩起訴其實就是「#暫緩起訴」,也就是檢察官雖然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認為暫緩起訴為宜,然而,為什麼被告都認罪了,檢方卻不起訴?怎樣可以獲得緩起訴?就讓筆者一次說個明白吧!
 
 
 
【我要認罪還是否認犯罪】
 
當一個刑事案件進到地檢署,檢察官通常會開偵查庭訊問被告,在訊問人別、告知所涉犯罪名、訴訟上權利後,檢察官會詢問被告是否認罪,而認罪與否在後續的處理上就會有些許的差異。
 
在被告為不認罪的答辯情況下,則檢察官將會進行證據調查,於偵查後若足認被告仍有犯罪嫌疑,則檢察官會提起公訴並做出「#起訴書」,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則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而在被告為認罪答辯的情形下,則檢察官在了解被告所承認的事實範圍、罪名,以及該事實確實構成犯罪後,將依情形分別作出「起訴書」或「緩起訴處份書」(註:雖然承認事實,但若該事實不構成犯罪,依舊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起訴v.s.緩起訴】
 
我認罪了,檢察官就會給我緩起訴嗎?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可知,要讓檢察官作出緩起訴的首要條件,是被告所涉犯的罪名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所以像殺人、性侵、強盜致死、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傷害致死等罪名,被告就算認罪請求緩起訴,檢察官仍不能為緩起訴處分。
 
而當被告認罪且所涉犯罪名也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時,則檢察官會進一步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手段、生活狀況、素行、違反義務的程度、犯後的態度等一切情狀,才會決定是否要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負擔、條件與緩起訴期間】
 
又,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處分前,還會要求被告須完成一些負擔、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
 
而以筆者承辦過的一起過失致死案件,因被告認罪且願意給付賠償金給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家屬也願意原諒被告,最終由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另外,緩起訴處分中還會看到檢察官提到一個「一年到三年」的時間,這就是緩起訴期間,被告必須安分守己地度過此緩起訴期間才行,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違背緩起訴條件」,則檢察官就可以依職權或依告訴人的聲請來撤銷緩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程序並提起公訴。
 
 
 
👄文後呢喃
 
而回到國安局私菸案,因第二波偵結的被告所涉犯的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罪名,而該27名被告都認罪又沒有前科,素行甚佳,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告亦均同意繳納金額予國庫、上法治教育等緩起訴負擔,所以檢察官才在衡量一切情狀後,認為對這27名被告以暫緩起訴的方式偵結為宜。
 
但如同前面所說,被告也不是得到緩起訴就沒事了,必須確實完成負擔、並乖乖地度過緩起訴期間才行,否則緩起訴處分也是可以被撤銷的!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不幸涉犯刑事案件而成為被告,一定要尋求律師協助,以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而有罪,是否該為認罪答辯,是否可以請求緩起訴,是否有其他偵查中案件會影響緩起訴的撤銷等,以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