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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話|錯誤理論

前言

刑法上的錯誤,就是指「客觀情狀與主觀想像的不一致」。其實錯誤的種類有很多種,除了之前提過的「事實面錯誤」和「法律面錯誤」之分類外,事實面錯誤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發生在構成要件上的「構成要件錯誤」,和發生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再者,依照行為人想像之不同,又有一般跟反面錯誤之別。

講到這裡是不是因為種類一堆而搞亂了,若是第一次接觸的讀者,想必更搞不清楚,因為錯誤的概念,實在不容易三言兩語交代清楚,而且學者們之間用語又未必一致,所以學習起來可能有些障礙。

我們刻意的把錯誤論集結在本章介紹,而不依三階體系(犯罪三階理論)分別介紹,一來是希望能在讀者溫習並建立好三階體系後,再來討論複雜的錯誤問題,以免還不會走路就想學跑步,反而一點效果也沒有;二來,則是希望能讓讀者遇到「錯誤」的問題時,都能直接找到本話,快速找到問題的解決方式。

基本上,在發現題目中有「錯誤」情事產生時,我們可以採下面這樣的思考與分類,讀者們在研讀時可以對照參考之:

壹、事實面錯誤與法律面錯誤

一、導讀

我們就從「事實面錯誤」與「法律面錯誤」開始區分吧!這樣的區分我們前面其實至少講過兩次了,不過我們還是再強調一次,因為這樣的區別有很大的實益,而且法條已經把法律面錯誤的法律效果明文規定於刑法第16條,在國家考試中算是很好出題的考點。

首先,我們來仔細談談:何謂「主客觀不合致」。所謂客觀,就是完全不看主觀的「純粹客觀」,而主觀就是「行為人想像中的世界」;當這兩者有所不同時,就是主客觀不合致的錯誤情形。

再來,這樣的錯誤究竟發生在事實面或是法律面。事實面錯誤,是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世界中具體的事實認知有誤,例如以為是人而對稻草人開槍、以為國中生是二十歲成年人而與之合意性交等;法律面錯誤,是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世界抽象的法律認知有誤,例如以為事後的復仇行為可以該當於正當防衛、以為偽造外國貨幣並非為我國法律所處罰等。

二、等價客體錯誤/不等價客體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者,是指對於構成要件中的行為客體有主客觀的不合致,不過客觀情狀與主觀想像上的客體雖有性質上差異,但在刑法評價上均為等價。例如客觀上甲用刀殺了面前的台北國天龍人,而甲主觀上卻以為他是個高雄人之情形,這時候,因為無論是台北國天龍人或是高雄人,均該當於刑法評價上的「人」,也都是殺人罪之客體,所以通說認為,這樣的錯誤並不重要而不阻卻故意。

相較之下,不等價客體錯誤就會是重要的,而有可能阻卻故意。舉例而言,像是甲以為乙還活著,於是開槍射擊其頭部,客觀上乙早已死於心肌梗塞,所以甲所「殺」的,其實只是乙的屍體而已。這種情形下,甲就損壞屍體部分因係出於錯誤故並無故意,而甲有故意的殺人罪卻又沒有客觀結果發生,所以甲行為頂多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原因是過失損壞屍體者,乃是刑法上不處罰之行為。

二、包攝錯誤

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客觀上之行為屬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但是主觀上卻認為其並非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所及。此時行為人對於事實之認識並沒有任何錯誤,只是對於法律構成要件之效力範圍認知發生錯誤,所以是一種法律面錯誤,也就是對於法律的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