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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話|條件及期限

前言

簡單說明了意思表示的有效、無效及瑕疵後,這週我們來談談所謂的「條件」及「期限」。一般來說,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原則上都是在行為做出到達對方的當下就生效。但某些情形下我們不想要讓這個意思表示「立刻」發生效力,我們就會特別附帶一些約束,像是「你如果上了大學,我就送你一台電腦」,或是「我會在12月31日前還你100萬元」,前者是附上了「條件」,後者則是附上了「期限」。

壹、條件與期限的意義

雖然「條件」與「期限」都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民法條文中卻沒有明確對於「條件」與「期限」為任何的定義,因此我們只能從實務及學說上比較沒有爭議的定義來說明。

比較上面的舉例,可以發現「你如果上了大學,我就送你一台電腦」是不一定會發生的,但「我會在12月31日前還你100萬元」至少是將來必定會發生的(姑且不論要不要真的還啦)。

所以簡單理解,「條件」其實就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而「期限」就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發生來決定法律效力發生或消滅」。

貳、條件

一、種類:

基本上民法的「條件」可以分類如下:

(一)停止條件v.解除條件

 1. 停止條件(民法第99條第1項):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例如開頭的舉例「你如果上了大學,我就送你一台電腦」。

 2. 解除條件(民法第99條第2項):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例如「你如果上了大學,我就不繼續資助你」。

(二)除此之外,另外也可以區分積極條件、消極條件,甚至根本就違法的條件,但這部份在民法上並沒有太過深究的意義,我們就不花太多篇幅討論。

二、效力:

(一)基本上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的時候就會發生效力;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是在條件成就的時候失去效力

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如果我們特別約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的時候不讓他發生效力」,可能延後或是發生其他效力者,民法還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舉例來說,「你如果上了大學,我就送你一台電腦」,但如果再加上「但要等我手上有資金」或是「要等到第一學期結束」之類的,基本上在你上了大學時,雖然條件成就,但並不會馬上發生我送你一台電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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