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第08話|犯罪檢驗流程|因果關係(二)累積、雙重及超越的因果關係

肆、累積、雙重及超越因果關係下的條件理論

一、累積的因果關係(併合的因果關係)

(一)案例

有一天,小華、小明與小花一同去夜店開趴慶生,慶祝朋友阿虎的生日,小華與小明皆對於小花出眾的美貌而拜倒在其石榴裙下,雖然彼此都不知道彼此的心意,但巧合的是,兩人不約而同的在這個場合下心生歹念,動起了給小花下藥使其昏迷的念頭。而後,小華與小明先後在小花的酒精飲料中投入等量而「不足以致人於死」的毒品。不料,因兩份毒品混在一起後,產生了足以致人於死的效果。小花隨後喝了該杯飲品,接著就產生頭暈、想吐,身體發燒而暈卻了過去,在30分鐘後,失去了生命的象徵,沒了呼吸,再送往醫院也已經回天乏術了。

(二)解析

  1. 回想一下上週我們所講到的「條件理論」是怎麼說的,「在某一個結果的發生,可能是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條件事實所導致,若沒有條件事實的存在就不會發生結果」。
  2. 所以以條件理論來看的話,對於小花死亡的結果而言,小華與小明投入毒品的行為,都是小花死亡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應該認為小華與小明的行為與小花的死亡結果皆具有因果關係。
  3. 小華與小明投入毒品,而造成小花死亡的結果。客觀上,是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也造成人死的結果,惟雖具「結果原因」但欠缺「結果歸責」;主觀上,小華及小明具有故意;而沒有阻卻罪責或阻卻違法的情況,所以小華及小明的行為皆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此為犯罪檢驗流程的基礎範例)。
  4. 之所以為「殺人未遂罪」,原因在於小華與小明並未共同決意殺害小花,雖已著手下毒,而因毒品劑量的偶然結合,從一般生活經驗來看,係屬不尋常的結合關係(即欠缺常態關聯性),兩人均毋須對於小花的死亡結果負責,故不構成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而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此內容僅會員可見。 點此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