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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什麼?婚姻忠誠契約有效嗎?⎟陳鴻儀律師

週刊報導某名醫先前因為與已婚人妻偷情,被正宮發現後,為求得妻子原諒,與妻子簽訂忠誠契約,保證若再犯願賠償千萬元。但黃河氾濫不是像司馬光看到堤防破了個洞,用手指塞住洞口可以解決的,而情慾流動也不是一紙約定可以阻擋的,因此在兩個月後這位名醫又被抓包偷情,因而遭正宮一狀告上法院求償………新聞連結。 

結婚時,神父都會問夫妻雙方是否願意相互扶持、彼此忠誠,電影上大家都說願意,但命運總是喜歡衝底郎,如果不幸有了小三小王,又不幸被抓包,心裡想著:「先度過眼前難關,簽個協議、承諾書先堵住另一半的嘴,反正看新聞這好像是違反公序良俗…」,真的是如此嗎?這一種內容為再對婚姻不忠即賠償另一半的約定究竟是否有效?

婚姻忠誠契約是有效,結了婚還是安分點‼ 

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到,兩個人結婚,就法律上的角度,也是訂立一個婚姻契約,在這個契約中除針對結婚後兩人的身分、財產、子女關係作全面性約定外,同時也課予夫妻互負忠誠的義務。 

在本案例中,因為名醫先生第一次對婚姻的不忠,事實上已經違反了結婚契約夫妻互負忠誠的義務,因此當女方提出要求名醫先生簽訂「婚姻忠誠契約」時,內容是約定「如果再犯,應賠償夫妻另一方XX元」。事實上可以將之理解為夫妻間對第一次偷情的「和解契約」,其中條件為「如果再犯,一方應對另一方負擔賠償責任」。而就如同新聞所描述事實,名醫先生因為隔兩個月後再犯,那麼就法律的觀點言,和解條件已經生效,因此如果依照新聞所描述的事實,名醫先生恐怕需要負擔這個賠償責任。 

那麼有人會問這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我們先看看 民法第71條 的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這邊所謂的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公共秩序」是指立國精神與基本國策的具體表現;「#善良風俗」則為發源於民間之倫理觀念。這會展現在立法政策或法律理念、社會普遍價值,形成法律或倫理秩序之基本原則或理念。例如破壞婚姻的法律行為,就屬於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如本案例事實所述,雙方所簽訂的「婚姻忠誠契約」用意,是在避免名醫先生再次違背夫妻忠誠義務,那麼這樣的約定,當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反之,如果雙方約定為增進夫妻感情,名醫先生應每週固定履行N次的行房義務,那這樣的約定恐怕就會被認為侵害了個人身體自主權,而屬違法公序良俗無效。 

所以,本篇結論是以後偷情還是不要用LINE…,咳,應該是說筆者認為結婚是一個彼此的承諾,保持彼此間的情趣與順暢的溝通還是維持彼此關係不二法門。 

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本案例類似事實,當你的另一半要求你簽不管是協議書、承諾書等等名稱的文件,還是多想想,看看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效果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