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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話|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

前言

上次我們講到了「法治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還有一點點的「罪刑法定主義」,今天我們繼續將罪刑法定主義延伸下去到它的派生原則(也就是子原則)。

先來複習一下「罪刑法定主義」,就是當犯罪行為人在行為的當時,在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有規定這樣的行為是犯罪時,犯罪行為人才會因此受到處罰。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即無刑罰。

罪刑法定主義是最基礎且最強大的原則,不論是立法機關或是司法機關都不能違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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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下的子原則

在介紹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之前,我們先來講個前提故事

【吃飯玩手機罪】前一週Henry因為迷上了一部美劇,但平常工作繁忙,所以在晚餐吃飯的時候,就會用手機追劇。而Henry的老婆因為怕Henry邊吃飯邊追劇會影響消化,而且也沒有跟家人互動,所以就下了一個「吃飯不能玩手機」的禁令,只要邊吃飯邊玩手機,就每次最高可罰5000元。

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又有「禁止類推原則」、「禁止習慣法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要求明確性原則」等子原則,這些子原則可說是讓罪刑法定主義更加的具體化,分別介紹如下:

一、禁止類推原則

所謂的「類推適用」,是指將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而相類似的情況應該加以規定,卻沒有規定(及法律漏洞),為了填補法律漏洞,而讓相類似情況的事件也可以適用其規定的法律效果。

這是在民事法中很常見的法學方法。但在刑事法中則是禁止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適用,否則就是創造或擴張原本法律沒有規定的犯罪及處罰

例如在竊盜罪的情形,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中的「動產」,是有一定的範圍的,雖然在民法中的定義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都是屬於動產,但在刑法的領域中,動產除了包括有體的有價值的物品外,也包含了電、熱及其他能量,但「偷連結他人的WIFI上網,是否會被論以竊盜罪呢?或者類推適用竊盜罪的規定來處罰他呢?」

【偷連他人WiFi有刑事責任嗎?|蔡政峯律師】在這篇文章中,提到『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所以囉,必須具備消耗性質的「能量」才是竊盜罪章保護的客體。』就算WIFI的性質類似「能量」,但還是不能用類推的方式,將該偷連WIFI的民眾以「竊盜罪」起訴或處罰之。

在所有的刑法規定中,對於規範的行為、客體、狀態等,都是具有一定的定義範圍,而且不容許超脫這個範圍,而用「類推適用」的方式來處罰人民。

再跳回上面的【吃飯玩手機罪】的故事中,我們把【吃飯玩手機罪】當作是刑法中的一個罪名。那Henry邊吃飯邊看電視會不會被處罰呢?一般人可能會覺得,當然還是要罰啊!因為吃飯看電視或是玩手機都有可能會消化不良啊!但在刑法的領域,必須完全遵循法律的規定內容,要去探討「電視」是不是等於「手機」,如果不是,也不能用類推的方式,將電視視為手機,而處罰Henry。另外,也由於刑法的處罰動輒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要求的標準當然會來得更高,一定要完全地符合(該當)法律的規定,才能動用國家刑罰權。

那對於行為人有利的情況可以類推適用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如此並不會產生行為人在行為後,因爲創設或擴張的法律規定範圍而被認為是犯罪或遭到處罰,類推適用的結果反倒對於行為人的自由權利保障更為充足。

二、禁止習慣法原則

在民事法的領域中,若在社會生活中有產生一定法之確信的習慣法時,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該習慣法是可以成為民事法的法源(民法第1條)。

但由於在刑事法領域,要處罰某態樣的行為之前,必須先有法律明定「犯罪」及「處罰」,所以並不能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狀態下,以習慣法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即無刑罰。」

另外補充,傳統農業社會中對於女性貞操的過度重視,若是女性有踰矩的情況發生時,在當時社會中的人民可能會對之採取私刑的方式加以處罰,也是習慣法的一種展現。

在現代社會,刑事處罰只有國家可以為之,不允許任何人民動用私刑。

再次跳回【吃飯玩手機罪】的故事中,我們將【吃飯玩手機罪】當作是習慣法(刑法中沒有規定)。如果Henry的朋友來到家中作客,當然友人並不知道有這個罪的存在,然後Henry的老婆就和友人說,你被罰1000元了!合理嗎?當然不合理啊!你的習慣法跟我屁事啊!

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指只有在行為的當下有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是犯罪需要被處罰,國家才能處罰,若是在行為後才立法或修法規定要處罰這樣的行為,或是這樣的行為需要處以更重的處罰,而追溯到法律規定訂立或修正之前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在這個原則下,需要避免的可能下列兩種態樣的發生:

  1. 行為時,沒有法律規定這個行為要受處罰,而在行為後,法律才規定這樣的行為需要處罰,而回溯去處罰法律規定前的行為。
  2. 行為時,雖然法律有規定這樣的行為需要受到處罰,但是在行為後,法律規定變更為更重的處罰。

這些都是在禁止回溯的範圍內,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但若是對於行為人行為後才出現有利的法律規定,則不在禁止之列的(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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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玩手機罪】的故事又出現了,在Henry的老婆公布【吃飯玩手機罪】後,Henry又白目的在吃飯的時候玩手機追劇了。Henry的老婆在他背後火很大,接著冷冷的說:「你今天吃飯玩手機,罰1000元!而且從上週也有,跟今天的份一起處罰!」聰明的你,當然知道這樣不行吧!

四、要求明確性原則

在刑事法律中,對於犯罪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等,都應該盡可能地明確。在刑法規定中的名詞定義,主要放在刑法第10條的規定內容中,而其餘法律規定中的名詞定義,則是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決議及學說等堆砌得來的解釋。

而所謂的「明確」,是指可以有具體的判斷標準或特定條件,判斷行為在到達一定的程度或態樣時,即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

而法律效果則要有一定的刑度範圍,不能只寫「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沒有制訂出一定的刑度範圍。而是要具體地將刑度範圍定明,例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等等。

如此一來,民眾才能合理的預見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且會遭受多重的處罰。

本週最後一次出現【吃飯玩手機罪】的故事,Henry的老婆在此部分,倒是做得很對,她將行為的態樣(邊吃飯變玩手機)及處罰的範圍(5000元以下的罰金)都訂明清楚了!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