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話|執行(上)
前言
刑事訴訟程序走到判決確定後,接下來的程序就是檢察官的執行。法院在判決確定後,會將案件的卷宗送交給檢察官,交由檢察官依據判決主文進行刑之執行,檢察官會訂個被告應報到的期日,通知被告在該日到地方檢察署報到,但若是被告在判決確定後就逃亡,則檢察官得於裁判送交卷宗前先予以執行。另外,在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禁戒處分及強制治療等)亦得提前執行。刑事訴訟法中第8編的執行,從第456條至第486條,內容包含了死刑、徒刑、拘役、沒收、更定其刑及聲明疑義或異義等,本話先介紹執行的機關、死刑的執行、徒刑及拘役的執行。
壹、執行機關
一、執行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對於判決確定的裁判,原則上由檢察官執行其刑。但在性質上應由法院或審判長等指揮執行者,則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訴訟程序的裁判,例如羈押、具保或責付等。
二、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8條
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59條
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命先執行他刑。
刑之執行之依據就是法院的確定判決,原則上要執行前應先制作「指揮書」而在執行沒收時,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8條但書的規定,不需制作指揮書。而有數主刑需執行時,優先執行較重之刑。
貳、死刑之執行
一、死刑之核准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而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刑事訴訟法第460、461條)。
二、執行死刑
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而除非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不得入行刑場內。執行死刑時應由在場的書記官制作筆錄,制作完筆錄後應交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462至4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