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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話|夫妻財產制(下)

前言

在介紹完夫妻財產制中的法定財產制後,緊接著就是夫妻間也可以選擇的「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中有「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兩種,而「共同財產制」中又可以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前者除了「特有財產」外,皆為共同財產,所以在「特有財產」的定義範圍就需要先釐清;後者則是只將「勞力所得」列為共同財產,而不能證明是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則法律上推定都是屬於勞力所得。至於「分別財產制」,簡單一句話就是「各管各的財產」。要選擇約定什麼樣的夫妻財產制,沒有一定的標準,但可以從夫妻雙方原本的財產狀況、性質、薪資收入等客觀條件出發,進一步考慮雙方的個性上是不是負責任的人、價值觀的差異、對於家庭所投入的意願或對於子女教育養成的觀念等等多方面去考量,約定哪種夫妻財產制並沒有絕對的好或壞,只有適不適合夫妻的相處模式,若雙方認為彼此真的都很合適,其實就算不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也是過得美滿幸福的喔!

貳、共同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制中又可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分別介紹如下:

一、一般共同財產制

(一)意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條)。其所謂「共同」財產,是指「公同共有」,適用其公同共有之規定。而所謂「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31條之1之規定,有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等。

(二)管理權

原則上,其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為夫妻共同管理,除非雙方有約定由一方管理。而管理共同財產上,亦有產生管理費用之可能,關於此部分則由共同財產來負擔(民法第1032條規定:「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三)處分權

在處分共同財產前,應得他方同意。例如甲妻為了擔心房價下跌,而將與乙夫婚後所購得的房產出售給第三人丙。除非交易的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同意的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始可對抗該第三人(民法第10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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