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話|夫妻財產制(上)
前言
有人常說結婚需要的是一股衝動,但在結婚後依舊有許多現實面的問題需要考量,例如財產的運用、生活費用的分擔等,畢竟家庭生活的日常開銷一定會發生,不是只有愛情就可以順利解決一切的。有的夫或妻一方在婚後就離開原本的職場,將生活重心轉移到家務及照顧兒女,斷了原本的工作收入,成了家庭中經濟的弱勢,法律有規定如何平衡雙方的經濟條件呢?通常理性的人在婚前都會依雙方的財產狀況,去進行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可能會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是沒約定夫妻財產制,也會去了解「法定財產制」的內容究竟為何,好為將來的夫妻共同生活做好經濟上的準備。在本話中,我們會介紹夫妻財產制及其中的法定財產制(目前最多夫妻所適用的財產制),在下一話中,我們會在進行介紹「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壹、夫妻財產制的意義(通則)
夫妻財產制的當事人,限於即將成為夫妻或已經成為夫妻之人(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其所訂立關於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性質為財產契約(適用民法財產法的規定)。依目前法律上的規定,若是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財產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而若有約定,則視其約定內容是「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以下規定)或「分別財產」(民法第1044條以下規定)分別適用法律的規定。
在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需要向法院聲請登記(聲請方式),不僅只是雙方約定而已,後續有變更或廢止之情況亦同,若無登記不得以之對抗任何第三人(縱使是惡意第三人也不能對抗之)(民法第1008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後,經雙方同意,還是可以以契約廢止或是改用其他種類型的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貳、法定財產制
一、夫妻財產的所有權
關於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部分,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分別介紹如下: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1. 夫妻的財產可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以結婚登記的那一天作為分隔線。結婚當天夫或妻所有的財產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則為「婚後財產」。重點在於若婚姻關係消滅而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計算上,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只有婚後財產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