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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話|物權通則(上)

前言

本話正式進入了民法物權編。對於一般人來說,其實很難理解,為什麼一個動作卻需要分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種法律上的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我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汽水,我跟店員表示我要買汽水,店員結帳完畢後並向我收錢,我與店家的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並完成,這樣就是一個債權行為;而結完帳以後我把汽水拿走,原本屬於便利商店所有的汽水,就移轉變成了我的所有物,相對地,店員將我的錢收下,錢(紙鈔或硬幣)的所有權則移轉到店家,如此的汽水及錢的所有權移轉過程,就是物權行為。本期的重點主要就是在說明物權的概念,包含物權的定義以及其特殊性,以下開始本週介紹。

壹、物權的定義

物權,簡單來說是針對「物」的權利,可以對特定物直接支配、管領,且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的財產權。必須與物權相比較的則是「債權」。債權並不能直接支配特定物,而是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貳、物權的特性

一、物權是財產權

物權是對於特定物「享受其利益」,所以屬於財產權。舉例來說,小明是這支手機的所有權人,對於這支手機可以使用的功能,如講電話、玩遊戲或是傳訊息的「利益」,都屬於小明。

二、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的支配權是指,在特定物權的範圍內,物權人可以行使支配這個物,其他人不可以任意介入。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小明是這支手機的所有權人,小明想要使用手機、摔手機、甚至把手機送人,原則上小明都可以自由為之,其他人沒有權利要求小明不可以把手機送人。

三、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性/排他性)

物權人針對這個物權,可以對世界上任何一個人主張他的權利。又是上面的例子,小明是手機的所有權人,這個所有權是絕對的,對於世界上任何一個人來說,小明都是手機的所有權人。所以原則上同一個物權不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個物上,像是手機是小明的,就不可能會有其他人出面主張這支手機也是他的。這也叫做「一物一權主義」。

參、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一、物權法定主義及契約自由原則

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其種類、內容除依法律或習慣規定以外,不得自行創設或約定。(民法第757條)。但債權採「契約自由原則」,除了民法債編各論中所規定的各個有名契約外,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等,都可以自由創設約定。

二、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基於「一物一權主義」,互不相容的數個物權不可能同時存在於一個物上(一支手機不可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但債權並不具有排他性,同一個標的物上可以同時成立多個相同的債權(例如一屋二賣,二個買賣契約都是有效的)。

三、優先性

在多數物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成立在先的物權有優先性(如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抵押權);但多數債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債權並沒有先後區分。在物權和債權競合的情況下,物權則會優先於債權。舉例來說,某甲把一支手機同時賣給某乙和某丙,某乙和某丙都取得請求甲交付手機的「債權」,但如果某甲先將手機交付給某乙,某乙取得手機的所有權,某丙就不能再跟某乙請求交付手機,只能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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