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話|買賣(上)
前言
漫長的民法總則跟債編總論結束後,就要進入債編各論,針對每一個在民法上「正名」的契約類型逐一介紹說明。第一個登場的,無非是每個人一輩子基本上一定會遇到的,每天可能都在發生的~買賣契約。話不說多,看下去。
壹、買賣通則
一、導論
雖然民法第345條以下是「買賣」契約的規定,但除了民法第345條至第397條以外,所有民法總則以及民法債編總論關於意思表示以及契約相關規定,對於買賣「契約」仍然適用。這裡的說明著重在民法第345條至第397條規定,但買賣契約絕非只有這50幾條條文的規範唷。
二、買賣的定義
民法第345條第1項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所謂買賣就是一方移轉「財產權」,例如汽車的所有權,而另一方交付雙方所談好的價金,這樣的法律關係就是買賣契約關係。
三、買賣的成立
民法第345條第2項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由於民法第153條第2項是放在債編總論,民法第345條第2項是放在債編各論的「買賣」篇章,所以在適用上民法第345條第2項會優先於民法第153條第2項,也就是只要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合致,買賣契約就會成立。
三、在買賣價金沒有明白約定的情況下
民法第346條
價金沒有具體約定,但依情況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則依標的物清償實清償地的市價。
但如果沒有民法第346條規定的上面兩種情況?那就要回到民法第153條去處理了。同理,在沒有具體約定「標的物」的情況下,由於並不像價金部份有民法第346條規定,一樣要回到民法第153條,依實際情況去判斷。
四、買賣的性質
(一)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1. 基於債權行為的作成,可以請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2. 基於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有給付的義務。
(二)契約行為
1. 諾成/不要式契約
只要要約與承諾達成合致,契約即成立。
2. 有償契約
民法第345條「他方支付價金」;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如果是無償契約,那就是「贈與」而不是「買賣」了。
3. 雙務契約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所以一方要移轉財產權給他方,他方要支付價金,契約雙方當事人均有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