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話|請求權基礎理論
前言
在前一篇「民法的法源」中,介紹了民法第1條中所稱的法源有哪些,其中「法律」不單指民法這一部普通法,還包括了其他的特別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
而在民事法律的領域中,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你有法律依據向對方請求一定金錢、物品的給付、要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都會問原告:「請問原吿在本件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作為訴訟的開場白。因為「請求權基礎」是在訴訟中首要必須要釐清的重點,也是訴訟進行的主軸,若無法將請求權基礎的原因事實、請求的標的說明清楚,訴訟則無法推進,提出請求的原告也將受到不利益判決的結果!
在民事案件中,請求權基礎是其所有訴訟活動的核心,所有的事實及證據資料都必須能夠支撐所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始有勝訴的可能。
初學法律之人,可以開始練習將民法思維專注在於下列問題「有哪些請求權可能成立?」、「請求權的要件有哪些?效果是什麼?」、「案件事實有符合法律規範的要件嗎?」慢慢地培養起民事法感!既然知道請求權基礎的重要性了,那我們就接著來好好認識它囉!
何謂「請求權基礎」?
所謂「請求權基礎」,是指可以當作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而且該法律規範必須是「完全法條」。
而所謂的「完全法條」,是指在這樣的法條的內容中,同時包含了「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中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在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共有7大要件,分別為:1.加害行為;2.侵害「權利」;3.行為須為不法;4.造成損害;5.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6.加害人具有責任能力;7.加害人具有故意過失)時,會產生他方當事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
另外需要補充澄清的是,並不是一個完全法條僅對應一個請求權基礎,例如在民法第184條規定中,分別在第1項前段(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為)、後段(背於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及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權行為),規定了3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適用於不同的請求情狀!
請求權基礎有哪些?
我們今天會先介紹各種請求權基礎的種類,也避免造成各位的負擔太大,所以每種請求權基礎並不會介紹得太深,先讓大家有個概念即可!
以下各請求權基礎是依照順序排列下去的,這順序是由於邏輯上的考量(避免重複檢討),沒什麼大學問,順著去檢討就可以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