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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不同意都是犯罪! 與未滿16歲男女性交的刑事責任|江皇樺律師

一名13歲少女指控遭21歲及19歲友人輪流性侵,二人供稱以為少女14歲,且性行為前均經少女同意,因少女事發後還跟兩男繼續在外閒晃,開庭前一日甚至一起去唱歌,地檢署認定是合意性交,僅依對未滿16歲性交罪起訴李、謝男(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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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們常看偶像劇裡男女主角愛得死去活來時,「兩情相悅可以突破一切困難」,但你知道嗎,「年齡」也會是個大問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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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針對未成年人,考量其身心發育未臻健全,即便得到同意,也不能隨便「嘗禁果」

刑法第227條 就特別區分對「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分別規定,當然,對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一定會比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來得重(分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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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兩人都是未成年者,或是一方其實也才剛滿18歲,這種組合的年輕情侶不小心偷嚐禁果,難道也要論這麼重的罪?

對於這點 刑法第227條之1 規定了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也就是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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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

行為的兩人雖然已經21歲及19歲,不符合「兩小無猜條款」的規定,但被害人到底13或14歲,除了影響刑度以外,被害人到底「同意不同意」更是重點!上面所提到刑法第227條的規定都是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今天如果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下所為性交行為,根本就是「強制性交」(刑法第221條 規定參照),如果被害人還未滿14歲,依刑法第222條加重規定甚至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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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雖然刑法依據年齡區分而有刑度輕重的不同規定,但現在未成年人早熟,加上稍微打扮一下,其實很難判斷實際年齡。以前也發生過被害人實際上才13歲,但外表裝扮連法官都看不出來是未成年人的案例,只能教育大家,一切行為都要小心承擔後果啊!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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