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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可以註冊為商標嗎?|高誌緯律師

為了避免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所盜用,而使自身之權益遭受侵害,國內外有不少名人都將自己的姓名去註冊商標。在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提到有歌手因為與公司間發生合約糾紛,而遭經紀公司禁止其繼續使用公司所註冊之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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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星可以將藝名註冊為商標之外,一般民眾是否也可以為自己的姓名提出商標申請呢?

商標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藉由商標權之保護,使商標權人得以專用其註冊商標,並使消費者易於辨識,不致產生混淆誤認,除保障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外,實亦具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功能。

按 商標法第18條 規定,「識別性」是申請商標的要件之一,而所謂的「識別性」,係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故姓名、筆名或藝名,只要客觀上具有識別性,依法都可以藉由申請商標註冊來保護使用者對姓名、筆名或藝名長久以來所投入之心力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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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的姓名申請商標,有無限制呢?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縱使姓名經核准成為商標,按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若無正當事由,於商標註冊完成後,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該商標已滿三年且無授權他人使用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得依職權或依任何人之申請,廢止該商標。

智財局也曾表示:

「希望民眾是確定有計劃以商標推出服務、產品,才做申請,這是因為商標一經註冊後即須加以運用,始符合商標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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