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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警奴才,難道是真的跟天借膽?|蔡政峯律師

台北市男子郭姓男子2018年11月因勞資糾紛和人起衝突,警員獲報到場,郭男竟情緒激動地嗆2名警員:「你一個奴才跟一個主子這樣說話!」被依妨害公務送辦,但士林地檢署認為郭男沒有侮辱公務員的犯意,將他不起訴。爾後沒想到郭男2019年1月10日下午又到士林地檢署對多名法警嗆聲,還透過手機全程直播:「我是主子,你們是什麼?是什麼?」(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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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中我們可以知道,郭男分別在2018年11月對員警嗆聲、2019年1月10日對士林地檢署法警嗆聲,難道真的不起訴?

2018年11月的嗆聲行為有沒有違反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有!(經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

根據法院見解(註1),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第140條「當場侮辱」必須綜合考量行為人語氣、態度、前後語意等因素來判斷行為人到底有沒有要使公務員難堪的意思。


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86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79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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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報載現場影片中(註2),我們可以發現郭男的說話態度及情緒並不友善,涉及「奴才論」的語句不僅多次,其中某次講完「奴才論」後現場又有「旺旺旺旺旺」(人為發聲),接著又直接跟員警說「你拿槍出來打我啊」等等挑釁語句,看起來郭男應該是有侮辱犯意。而所謂奴才,是指侍奉主子之奴僕(註3),是奴隸制度下的用語。這個大家應該沒有疑問吧?有疑問的話,那本篇應該對您而言是廢文請按左鍵。


註2:2018年11月現場影片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10/1352897.htm

註3:維基百科奴隸制度結果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5%B4%E9%9A%B6%E5%88%B6%E5%BA%A6

奴隸制度框架下,「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奴隸」沒有自己的人格、自由、權利,可以被買賣,且無人身自由。有沒有發現一件事,如果你是奴隸,那麼在奴隸制度下,你跟狗一樣,只是個動產,「奴才」二字具有貶意應該是非常明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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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郭男用很大聲的口氣、挑釁之類似語氣對員警說「你是奴才」,應該是具備侮弄折辱員警的目的,難道現場影片看完,你會認定郭男他是出自於愛的關懷說「你一個奴才跟一個主子這樣說話!」不成?本案的不起訴處分書既稱「你一個奴才跟一個主子這樣說話!」的言論已經使人不悅、用語尖酸刻薄,則邏輯上又豈可能不使人難堪?不起訴處分書就這部分的判斷當然是有問題,如果從影片中來看,郭男的行為構成侮辱公務員的有罪判決機會應該相當高才是。

#你是奴才表示你是條狗

#我會覺得當場受辱而生氣

#沒有貶低狗狗的意思,這邊只是針對狗狗和奴才都是動產的特性作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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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對士林地檢署法警的嗆聲行為

郭男這次的行為沒有用到「奴才論」,可是他有沒有可能仍然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呢?沒有!「公僕」≠「奴才」

從影片中(註5)我們可以看到,郭男自承他當日對法警嗆聲的目的是為了弄法警,足證當天郭男應該是有犯罪意圖,但是客觀上有沒有侮辱行為呢?

根據當天的報載內容(註5),郭男在與法警互動的過程中稱:「是誰在鬧事,我是公民啦,你們是公僕啦,我是主子啦,你們是什麼?是什麼?什麼啦,不起訴書給你看啦,你再鬧試試看啦,你過來道歉就沒事,我現在要提告,不怕你就死了啦!我全部給你們裁撤掉啦」之等等言論。


註5、蘋果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108/38226849/

然「公僕」的概念為一中性字眼,指公務員具備為民眾服務的特性,並不同「奴才」二字是建立在貶低人性之奴隸制度產物。所以,對著公務員稱其為「公僕」,應尚難認達到侮辱或使公務員難堪之地步。

特別強調的,報載郭姓男子本次之舉動或許確實使人氣憤,但因「公僕」用語未達到使現場法警之尊嚴受損或使法警難堪之程度,恐難成立侮辱公務員罪。但或許,當天有更多未見報的行為,只能靜觀後續追蹤報導了!

#公務人員的朋友辛苦了

#公僕二個字沒有錯是人的問題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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