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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務事(下)-民事保護令|蔡宜臻律師

之前跟大家在「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務事(上)-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文章中介紹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這次我們要來跟大家談談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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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警告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不能再以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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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的保護功能?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保護令裁定內容,就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違反保護令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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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的種類以及聲請程序? 

每個人所面對的獨特情況,沒有絕對的合適標準,被害人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安全需求、條款需求來選擇聲請保護令的種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另外,再次提醒,被害人本人得自行聲請者僅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則必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替您聲請。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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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的內容?

聲請時每一項保護令是不是都要勾選?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可能無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必須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但若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則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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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保護令不是終止暴力的萬靈丹,只是暫時保護傘,但是我們可以藉由保護令來遠離家庭暴力的傷害,若面臨暴力,請一定要勇敢尋求協助,也可以透過律師協助選擇您適合的保護令種類及後續的聲請程序。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蔡宜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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