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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得很像的好朋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黃志婷律師

延續上次的文章「欠錢不用還?!別讓權利睡著了」一文,介紹了民法中的「消滅時效」,這次則是要來介紹跟消滅時效長得很像的好朋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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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除斥期間」?

在介紹什麼是除斥期間之前,我們先來複習一下它的好朋友消滅時效,就像是食品的「賞味期限」,也就是在該期限之前的食品風味最佳,不過如果放到過期才吃,食物也未必會壞。

而消滅時效也是一樣,如果債權人忘了債務人沒還錢,過了16年才想到這件事(註:借款債權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這時債務人如果說他願意還錢,事情就可以圓滿ending,BUT債務人如果主張時效抗辯,這時他就可以拒絕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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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消滅時效完成的請求權依舊可以行使,只不過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如果債務人沒發現,或是不主張,那法官也不能跟債務人講說他可以拒絕給付。

但是「除斥期間」就不一樣了,只要時間一到,該項沒有行使的權利就會立即消失不見,縱使債務人沒有主張,法官仍須主動調查,並作為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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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如何規定? 

除斥期間的適用客體是形成權,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且不得展期。

例如:

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民法第94條 規定):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民法第93條 規定)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債權人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民法第245條 規定):

民法第244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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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消滅時效跟它的好朋友除斥期間的主要差異,大家不可不慎!如果還是不清楚,建議諮詢律師,以維護該有的權利囉!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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