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用還?!別讓權利睡著了!-淺談「權利的行使期限」|黃志婷律師
近來筆者在提供民眾法律諮詢時,發現有不少民眾因為疏忽,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原本被欠錢要對方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BUT,人生中就是有這麼多個BUT,如果我們忘了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法律可能也不會保護我們……。因此,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權利的行使期限吧~
什麼是「消滅時效」
簡單講,「消滅時效」就像是食品的「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大家都知道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的食品就不能吃了。
法律上的權利亦然,為了避免債權人懶得行使權利,造成當事人間的權利狀態遲遲無法確定,所以,債權人如果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特定權利,這時請求權效力就會消滅或減損,債務人就可以「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 規定)。
也就是債務人如果摸著良心說他願意還錢,債權人要抱著感恩的心~但債務人如果大喊三次:我不還!我不還!我就是不還!那…債權人也只能摸摸鼻子說算了…。
「時效期間」如何規定
「一般時效期間為15年」(民法第125條 規定):
除非法律有較短的規定,原則上是「15年」。
「5年的短期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 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滿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是5年的短期消滅時效。
「2年的短期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 規定):
1⃣ 旅館、餐廳或其他娛樂場的住宿費、餐飲費;
2⃣ 運送費;
3⃣ 動產的租金(租車費用);
4⃣ 醫生、藥師的診費、藥品費、報酬;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墊款或交還當事人物件;
6⃣ 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墊款(例如水電師傅的報酬);
7⃣ 商品製造人供給商品的代價。
「其他短期消滅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時「2年」,最長不超過「10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 規定)。
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例如裝潢師傅沒把門板裝好,請他重新安裝)、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請求權:自「發現瑕疵」起「1年」(民法第514條第1項 規定)等等。
文後呢喃
以2年短期時效來說,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算短,可人生偶而就是會有意外,為了避免讓債務人笑著說他不用還錢,債權人還是盡量趁早行使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啊。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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