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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別人使用前,多想想~|陳鴻儀律師

報載無照駕駛的吳男去年騎機車,在台中市區撞傷陳男,致陳男頭部重創,日常生活仰賴他人照顧,需以鼻胃管進食,生不如死,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法官查出林男是車主,明知吳無駕照,竟出借機車給吳使用,也有過失,判決吳、林連帶賠償被害人490萬餘元(新聞連結)……。

也許有人會想,X的,車主這時說不定是在家看電視,又不是車主叫駕駛人去撞人的,為什麼車主也要賠錢?不合理啦…。

但就如同一直以來我們所要強調的,當碰到法律問題的時候,第一個要問的應該是「法律的規定是什麼」,而不是依自己的情感評論有沒有「道理」。畢竟,道理每個人看法不同,而法律,卻是我們生活的最大公約數。

借車給別人使用,如果對方開車不注意,車主是有可能需與駕駛負共同侵權責任的。

首先,有關侵權的民事責任是規定在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到這兩個條文規定,也許你會想,阿車主當時又不在場,又不是打電動說兩個人一起撞的?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 的看法: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即明。

此所稱幫助人,係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是幫助人倘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為幫助行為,致受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幫助人能證明其幫助行為無過失外,均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判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應審究之因果關係,仍限於加害行為與損害發生及其範圍間之因果關係,至幫助人之幫助行為,僅須於結合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後,均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足,與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則非所問。」

簡單說,最高法院的意思是指,以本案為例,「沒有駕照不能上路」這一件事,已經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5項等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的法律,而車主明知借用車子的吳男沒有駕照,因此認為車主等於是幫助吳男去做侵權行為,所以認為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結論

所以,駕駛人車禍時身為車主的你就算在家看電視,也是有可能要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此,當你的親朋好友向你借車時,請多想想,多問問,避免萬一出了什麼事,落到像新聞中主人公一樣下場。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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