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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於父母是否應負絕對之扶養義務?-淺談扶養義務之要件、減輕和免除|翁健祥律師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完全免除
(一)扶養人自己都不能維持生活的免除義務
民法第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由上開民法規定,可以知道法律規定是不強人所難,如果自己都活不下去了,不會要求你再去扶養別人。但如果扶養的對象是配偶或自己的父母,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完全免除,再苦也要一起承擔。
(二)有顯失公平事由法院個案決定減輕或完全免除
民法第1118 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 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雖然法定扶養義務是根據特定身分關係而來,但是如果父母有家暴虐待小孩、棄養小孩的特殊狀況,如果要求小孩長大後還要負擔扶養父母的義務,違反公平原則而不合理,所以民法特別規定如有第1118 條之1各款事由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三)養兒養到成年的扶養義務無法免除
民法第1118 條之1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該條項的立法理由明白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六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因此,法律是優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扶養保護權利,就算自己的小孩有在路上看到玩具店會在門口哭著耍賴、甚至搥打爸媽要吵著要買玩具等行為,在孩子未成年以前父母還是要扶養小孩到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