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拉麵沒有魚?蝦拉麵沒有蝦?這樣有沒有問題?|黃志婷律師
家住台北的民眾日前到台中三井OUTLET點了拉麵吃,卻發現要價270元的「石斑魚」拉麵沒有魚,270元的「鮮蝦」拉麵也沒蝦,竟都只有豬肉叉燒3片,覺得自己被詐騙了。對此,三井資深公關經理表示,石斑魚拉麵是指「石斑魚湯頭」,鮮蝦拉麵則是指「蝦湯頭」,而非指石斑魚肉或蝦肉。而店家為免再次造成消費者誤解,已在結帳區貼出告示,同時也已退費給該民眾…(新聞連結)。
前言
還記得以前買泡麵的時候,牛肉麵打開往往沒有牛肉、鮮蝦麵裡也沒有鮮蝦,衛福部於是在2011年公告訂定「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此後泡麵業者製造的牛肉麵、鮮蝦麵,都必須是真材實料,否則只能叫做牛肉「湯」麵、鮮蝦「風味」麵,以免消費者覺得圖文不符。
不過上開包裝規定只針對泡麵而已,並未規範到現場烹調的麵店應如何標示品名,因此名為「石斑魚」拉麵、「鮮蝦」拉麵,內容物一定要有石斑魚或鮮蝦嗎?就容易造成爭議。
消費者點了一碗270元卻沒有魚、蝦的「石斑魚」及「鮮蝦」拉麵,店家是否會涉犯「詐欺罪」呢?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是這麼規定的: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就是:
1⃣行為人客觀上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例如:拿偽鈔買東西、謊稱泡水車並未泡水),導致2⃣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3⃣交付財物,4⃣受有財產損害,以及5⃣行為人一開始就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想要用詐術來騙人啦;反之,如果乘客是在搭上計程車到了目的地後,才熊熊發現自己沒帶錢,這樣並不會構成詐欺,而只是民事糾紛囉)。
回到本案
店家賣的270元的石斑魚拉麵及鮮蝦拉麵,由拉麵名稱觀之,的確容易讓點餐的消費者認為麵碗裡該有石斑魚和蝦,所以店家有無可能構成詐欺罪,就要看店家是否主觀上就是想要藉此騙消費者,讓消費者誤以為石斑魚拉麵裡有石斑魚、鮮蝦拉麵裡有鮮蝦,因而付出比一般拉麵更高的價錢購買。
但是從本案所販賣的拉麵價格來看,270元的拉麵一般民眾通常不會真的以為有石斑魚,所以應該不會有陷於錯誤或受有財產損害之情形,與前述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尚有不符,因此不太可能會成立詐欺罪。
至於賣到270元的鮮蝦拉麵,以一般民眾的合理期待,至少該有蝦蝦幾尾,所以店家以鮮蝦為拉麵名稱,卻沒有蝦蝦在裡面,就較有可能被認為是施用詐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付出較高的金額購買,從而涉犯詐欺罪嫌。
文後呢喃
台灣的麵食多半以食材來命名,例如牛肉麵裡有牛肉、牛肉湯麵有牛肉湯沒有肉、榨菜肉絲麵有榨菜也有肉絲…。
拉麵則多以湯頭來命名,例如豚骨拉麵是豚骨熬的湯、味噌拉麵則是味噌湯底,由湯頭這角度來思考的話,鮮蝦拉麵沒有蝦,好像也沒什麼不對?
不過考量到一碗要價270元,不算太便宜,附個一、兩尾蝦蝦,似乎比較符合消費者對於「鮮蝦」拉麵的期待啦~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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