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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就是不一樣?警察「攔停」怎樣才合法?|鍾亞達律師

日前一名駕駛「法律哥」遇台北市警方路檢,以員警未出示證件為由,拒絕接受攔停與身分查證,員警後來即放行。「法律哥」回家後,稱其「懂法律就是不一樣」,並將整段影片上傳(新聞連結)。

法律分析

簡單來說,「法律哥」跟警察間的爭執點應在於「攔停」行為的合法性。

所謂的「法治」國家與否,重點在於國家是否有「依法治理」,所以員警的行為是否是「依法所為」,便會是判斷本則新聞中「法律哥」是否有受攔停之義務的重點所在,否則如果只重視「警察尊嚴」等空泛的內容而不重視警察行政所依法律,那便不是法治國家、而只是警察國家而已。

雖然新聞影片酸溜溜地嗆這位「法律哥」說「員警依法路檢,你配合一下會怎樣?」不過,一則員警是否有「依法」路檢,單從影片上看不出來;二則,如果員警是依法進行攔停、路檢,那便屬於公權力的依法行使,也不是如記者所說「配合一下會怎樣」的問題了。不過,究竟員警的攔停行為要符合如何才合法?

老樣子,講三個重點:

員警是否必須出示警員證才能攔停?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下稱警職法)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換句話說,警察於行使職權時,只要「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二者擇一,即已足以表示其身分。「攔停」行為屬於警察職權之行使,所以警察確實至少應該「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以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影片中,警察所穿著的應該是所謂「警用外套」,屬於制服之一種,所以警察確實已符合行使職權時「著制服」表明身分的要件,無須另行出示證件。

員警穿了制服,就一定可以合法攔停?

答案當然是NO。

穿制服或出示證件,只是行使職權的必要條件,但是這還不夠。員警如欲合法攔停車輛,仍須合乎 警職法第6條至第8條 之法定要件,亦即符合一定條件時、為查證人民身分而有必要,或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均得予以攔停。

本件中,員警攔停的理由應該是 警職法第6條 中的「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亦即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路段,員警可向該民眾依法攔停車輛並查證身分。也就是說,只要該路段確實為長官所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員警攔停之行為亦為合法。

拒絕合法攔停的法律效果

如果人民經合法攔停卻拒絕配合身分查證,則警察有權依 警職法第7條 之規定,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甚至在一定狀況下可動用強制力,只是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如果人民不只是拒絕配合身分查證,而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妨害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那當然可能涉及上週我們有提到的「妨害公務」之犯罪,最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經員警合法攔停後,人民確有配合進行身分查證之義務,否則員警除了執行公務受到法律保障外,亦有相當之手段可以反制。

結論

懂法律其實當然有不一樣,不過新聞中的「法律哥」對於法律只能說是一知半解。如果員警對自己依法行政之行為有足夠信心,其實大可以在踐行相關法律程序後,請法律哥配合身分查證;如仍不配合,則將之帶回警局。影片中的員警應該也不是不懂警職法,只是不想跟「法律哥」多費唇舌,也想不到法律哥回家後卻洋洋得意地把自己鬧笑話、自以為懂法律的過程PO在網路上吧。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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