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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洩密員工重判,挖角公司重罰-營業秘密法修正簡介|翁健祥律師

原在台灣美光任職的何o廷、王o銘等人,跳槽至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將美光製造技術洩露給聯電,經檢方起訴,台中地院今天下午宣判,依違反秘密營業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分別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款之罪,將何0廷判刑5年6月,併科罰金500萬;王o銘4年6月,併科罰金400萬;聯電協理戎o天判刑6年6月,併科罰金600萬;聯電被判處罰金新台幣1億元。可上訴智慧財產法院。

營業秘密需要符合營業秘密法規範之三要件

依據 營業秘密法第2條 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上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範之三款要件,國內文獻上一般認為所謂「營業秘密」需要符合秘密性、經濟性且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要件,方屬於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註:有關營業秘密詳細內容,法律新幹線讀者可參考:陳思辰律師-公司經營不能不知道的「營業秘密」文章)

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二)意圖在外國、大陸及港澳地區使用營業秘密,刑度加重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三)法人代表人或法人也可科處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新聞評析

由本則判決法律新聞中,自美光公司跳槽到聯電公司員工因違反營業秘密法遭判處之刑責相對於一般財產犯罪可算是重判,由此可見上開台中地方法院對於竊取(或知悉)營業秘密意圖到「大陸地區」使用之違反營業秘密法行為,毫不留情地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規定,分別判處4年6月、5年6月、6 年6月有期徒刑。

且法院對於挖角雇用美光員工使用營業秘密的聯電公司,也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判處新台幣1億元之罰金。

筆者觀察本件判決認為法院似乎有意建立對於「重大經濟價值營業秘密保護」而予重罰,以遏止「應保護之營業秘密流向大陸地區」之商業間諜行為。(當然本件採不公開審理且相當多卷證資料又涉及「營業秘密」未對於被告與其辯護人公開,對於被告之訴訟權防禦是否有所損害,則是另一個探討課題)

營業秘密案件原則上由專業法庭以不公開方式審理

營業秘密法第14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1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立法目的

為使偵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維護偵查不公開及發現真實,同時兼顧營業秘密證據資料之秘密性,明定偵查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必要時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課予接觸偵查內容之人,就該偵查內容及所涉他人秘密性資料有保密之義務,以落實偵查不公開辦法第六條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違反偵查保密令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4(109年1月15日公布)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目的

為避免競爭者藉由訴訟窺探偵查內容所涉及之營業秘密,故禁止或限制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禁止其對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揭露,若有違反,除將課以第十四條之四之刑事責任,倘涉及侵害營業秘密者,另負有營業秘密法之民、刑事責任,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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