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的證人!—民法關於協議離婚證人相關規定|賴佩霞律師
「律師,我離婚這件事情不想讓親友知道,可否幫我找兩個職業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我可以付費給證人紅包的。」
「這個…我建議還是男女各找一個證人,在雙方簽字時在場見證會比較好喔。以免不符合兩願離婚要件,將來連帶影響離婚效力。」
以往華人社會對於夫妻處理離婚的態度,總是勸和不勸離。若兩人真的破鏡難圓,而走上離婚一途,從此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大家也總是不希望成為親自見證這感傷的分離時刻的證人。所以,在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情形,律師經常被當事人詢問可否代為找尋簽立離婚協議書證人的問題。
證人必須明確知悉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那麼,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關於見證的證人,在我國民法有何相關規範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協議離婚時,必須符合下面三個要件:(一)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二)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三)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
由上可知,協議離婚書上需有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為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之一。且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意旨,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可。
但需注意的是,若證人僅係依夫、妻或單方委任律師的片面之詞,在未向他方求證是否具有離婚意思的情形下,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依現行實務見解,仍然不符合民法第 1050 條規定的兩願離婚要件,而不發生離婚效力。
因此,在我國實務上,離婚證人是否與夫妻雙方同時簽署離婚協議書,並非重點;重要的是,證人需明確知悉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簽名見證才會符合民法第 1050 條的規定。 建議證人到場,或保存確認之相關證據所以,律師建議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針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如果夫妻雙方原本都不認識,最好請證人到場,親自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 假設證人無法到場同時簽名,也記得請證人在簽名前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並保存相關證據。例如,事先告知在場之人,將針對過程錄音(影),之後並留存相關檔案,就是一個常見的作法。
事前多花5分鐘,事後就可免訴訟
事前多花5分鐘,事後就可免訴訟 雖然事前保全和確認的動作,難免多了些麻煩,也延誤了些時間。但事前多花的5分鐘,說不定就可以免卻之後的一場訴訟。而這則新聞的男主角,就是血淋淋的例子。正是因為男主角前婚姻的兩名離婚證人未親聞親見雙方真的有離婚的意思和合意,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導致和原配婚姻還是存在,在另娶嬌妻後而空歡喜一場。 所以,千萬記得律師的建議,該花的功夫,別輕易省略喔!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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