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後,怎麼看肇事逃逸責任?|蔡政峯律師
台中市東區日前發生3車連環撞,其中一名男騎士居然問了一句「大家都沒事吧?沒事我要走了喔」就趁隙離開,沒經過另外兩人同意。警方表示,車禍發生應待員警到場處理後才能離去,該名男騎士已明顯觸法,訊後將人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函送法辦(新聞連結)。
什麼是肇事逃逸?就算沒有人受傷也會涉犯肇事逃逸罪嗎?
依照過往法院多數實務見解,當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有無人受傷,若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未得他方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可能會因此背上刑事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參照)。
這是因為該等見解認為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立法目的不僅是要求肇事者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還含有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及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的功能。
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後,如果駕駛者對車禍事故的發生無過失,是否可以直接離開事故現場?
釋字777號解釋認為,如果駕駛者就車禍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推翻了過往的法院見解。
雖然大法官認為無過失肇事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依照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 之規定,就算是無過失肇事也不能逕自離去,否則在無人傷亡的情形下,仍可以能被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或遭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在有人傷亡的情形下,則會遭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此無過失肇事逃逸,縱無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仍必須負擔行政責任。何況駕駛者對於事故的發生是否屬無過失,還是得經過事後的責任分析後才能釐清,萬一鑑定結果認定有過失,豈不是仍要負擔刑事責任。所以當事故發生後,駕駛者還是留在現場比較妥當。
結論
駕駛人有無過失責任都必須事後鑑定和分析才知道,況且就算不構成犯罪,仍可能要負擔道路交通法規所課予的行政責任。
因此,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有無過失,駕駛者均應留在現場等待警方或救護人員到場處置,不要擅自離開現場才是最正確的決定。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想要接收新文章,請加入我們的Telegram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