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第02話|民法的法源

前⾔

前一次我們提到了「私法自治原則」,也就是原則上在民法這種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規範上,採取私人間自己約定優先於民法規定,除了在沒有約定,或者特定狀況下,才由民法的相關規定介入。

那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從人類的歷史開始,紛爭就在所難免,而關於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互動以及紛爭的處理方式,就會有相關的規範去處理。今日的各個法典,也就是在歷史的洪流中從各個分支逐漸匯流而成今日我們所看到的。所以這一次我們就要來簡單說明「民法的法源」。

何謂法源

簡單來說,所謂法源就是法律的「淵源」、「源頭」,就像河流一樣,都會有個源頭。

而不同的法制度,法源也不盡相同,像國際法的法源,就會有國際公約等等,不過既然我們的主題是「民法」,當然這一次就只會討論「民法的法源」。

民法的法源

關於「法源」,在學說上有從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形式或法律的歷史去分類,也有從直接法源、間接法源來分類,但這部分講下去可能三天三夜沒完沒了。

簡單來說,我國民法第1條有著如下的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2條接著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從民法第1條及第2條開宗明義,可以先確定民法的法源至少有三:法律、習慣、法理。

但只此為限嗎?當然不。至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85號,也將「司法院的解釋」作為國內各個法典(當然也包含民法)的法源。

節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85號解釋文:「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而如果用上面一開始提到的分類方式,其中「法律」可以說是「直接法源」,「習慣及法理」可以說是「間接法源」。

而就民法的法源,也有「狹義說」及「廣義說」。「狹義說」認為,不論是法律、習慣或者是法理,都限於「民事法」的範圍內,也就是只有民法、特別民法、習慣民法以及民法的法理,才算是這裡提到的民法法源。但「廣義說」則不以此為限,而認為尚包含法院作成民事判決的基礎,以及個人間的行為規範,例如個人間簽訂的契約。以下各別就「法律」、「習慣」、「法理」來說明。

⎼⎼⎼⎼⎼⎼⎼⎼⎼⎼⎼⎼⎼⎼⎼⎼⎼⎼⎼⎼

關於民法第1條及第2條的文義解釋:

https://www.facebook.com/skslawservice/photos/a.3279526625419637/3175733869132247/?type=3&theater
https://www.facebook.com/skslawservice/photos/a.3279526625419637/3229319610440339/?type=3&theater

民法的法源|法律

基本上,每部法典的法源,一定會有其他法律的影子在,不管是時間軸上的歷史,或是空間軸上的其他法律。但今天我們不講法制史,只就「概念上」來說明。

作為民法法源的「法律」,又有狹義的概念及廣義的概念。狹義的法律,是指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參照憲法第17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而廣義的法律,則除了上面提到狹義的法律外,更包含憲法、行政命令、自治法規以及國際條約等。

須要特別說明的有二:

一、憲法得否作為民法的法源?

有論者認為憲法是規範人民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基本關係,並不是在規範人民與人民之間的私法關係,並非民法第1條所規定的「法律」。

此內容僅會員可見。 點此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