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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婚宴的過程,是一場婚後生活的預演|蔡宜臻律師

小明與美美即將步入禮堂,但籌備婚禮過程卻時不時發生爭吵。美美覺得包含宴客名單、喜餅這些大小事都是自己在忙進忙出,然而小明卻覺得美美總是在挑三揀四。最後兩人大吵一架,決定這婚不用結了,大家切一切乾乾淨淨,省得麻煩,但是之前,已經送出的聘金、鑽戒、金飾及名車等財物,可以要求返還嗎?婚約跟契約一樣可以想解除就解除嗎?會不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呢?

婚約是什麼,可以解除嗎?

兩人說好要以結婚為前提的契約就是婚約。婚約是可以解除的,在民法上有兩種解除的方式,第一種是兩人說好了不結婚,這叫做合意解除。另一種是訂下婚約後,其中一方有法條特定的情況時,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約,這叫做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76條規定,如果訂立婚約後,一方發現他方具有法定事由,對於兩人將來婚姻生活有嚴重影響時,是可以主張解除婚約的,例如身患不治之症、失蹤或是被抓去關等。而這時候依據民法第977條,無過失的一方是可以要求他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惡意悔婚的,依民法第978條、第979條規定也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

合意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是雙方都講好要解除婚約,這時候法律自然就不會多做介入,也就不會有上開討論的損害賠償問題了。

解除以後的處理方式

依照民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贈與他方財物,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期望達到成立婚姻的目的,如果該婚約無效、解除、撤銷,而導致婚約無法履行時,則他方應該返還贈與物,換句話說,既然婚不結或無法結了,原則上理應把當初為了結婚所送的財物歸還。要注意的是,請求返還的期間有二年消滅時效的問題,自婚約解除起算的二年內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過了二年時效消滅就無法請求了。

結論

婚約是身分上契約,所以並不能強迫對方履行。因此,如果在結婚前突然發現要結婚的對象實際上跟自己三觀不合,千萬別因為喜帖已發出,儀式都準備好了,就選擇硬著頭皮結婚,畢竟錯誤的婚姻只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至於踩煞車後,倘若對方不願返還那些鑽戒聘金嫁妝等貴重表達成本,也別擔心,依法是可以起訴對方、提出證據,請求法官判對方返還。若有任何疑問,都可以請律師為相關協助。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蔡宜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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